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成果评审办法_全国科技成果统计报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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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成果评审办法

(2003年4月中国统计学会统计信息化分会

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6月修订)

第一条目的。为了推动统计改革与发展,促进统计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应用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学会决定定期进行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的评审,为此,特制订全国统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成果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和设奖类别。集体或个人在统计信息技术研究、应用方面的成果,指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成果,包括统计应用软件、研究课题、学术论文和专著(不包括相关教材和论文汇编)。应用软件、课题须经过鉴定、并已在统计工作中应用,论文须正式发表,专著须正式出版。

全国统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成果奖设优秀统计应用软件奖、优秀论文奖和优秀课题、专著奖等四个类别。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评审标准和评选条件。每个类别设三个奖励等级,即由高到低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特别奖。各个等级评奖的学术标准如下:

一等奖:在理论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有较高的学术及实际应用价值;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新的创见;具有一定的学术及实际应用价值;在学术理论界或实际部门得到较高评价。

三等奖:在理论或方法上有一定见解;对解决理论或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学术理论界或实际部门受到好评。

特别奖:由统计部门力量为主为国家机构、社会公众服务开发的应用项目,根据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给予特别奖项。

其中,软件项目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对统计改革与现代化建设具有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在实施统计信息工程中以课题、项目或任务方式得到批准立项、开发研制,经过技术鉴定,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并已在统计系统投入应用的计算机软件或课题成果。其中,在主管单位职能范围内、权威机构授权 1

范围内进行的软件项目内部验收、鉴定,也认为是一种“经过鉴定”的形式,也可按规定程序、提交完备的文档参评,并以国家或省级统计局验收公函为据。

2、软件的方法、模型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在统计系统中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一定数量的用户,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技术文档资料齐备,能提交软件产品简介、设计报告、用户手册、用户意见、测试版软件介质等。

4、在功能、技术水平、技术创新等方面相同情况下,参评项目中统计部门所占知识产权高者,在奖项评定上有一定的优先级。

5、应用软件或系统,应具备明显统计应用特点。由同一开发单位或核心工具软件进行的二次开发应用项目,要重点说明应用领域及特点的差异,或推荐其中一个优秀代表项目参评。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使用相同、相似开发工具软件、关键核心技术,且应用特点雷同的重复性项目的参评资格。

6、如申报项目及相关模块包含、涉及危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众利益的设计或隐患,或知识产权不清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论文、课题和专著项目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规定期间在省、部级正式刊物上发表、出版,经省级统计局推荐的关于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工程方面的技术论文、论著。其中,《统计信息化》、省级统计局主办的正式刊物属论文正式发表的范围;由权威学术机构和省部级学术社团单位正式编印的专题研讨会论文集选编的论文,也属正式发表。

2、能够运用信息工程理论、观点分析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开发、应用、管理中的问题,观点独到、论点清晰、论据充分、有力。

3、能够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分析、解决统计工作中、统计信息工程中的实际问题,方法科学、合理,并具有一定学术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领先性和影响力。

4、文章结构严谨、语言流畅、语义准确。

凡已获其他同级科研成果奖励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统计应用软件成果参研者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课题类成果参研者申报人

数一般不超过七人,论文、专著类成果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同一作者一般限申报一项成果,但可作为参研人申报其它成果。所申报项目限于每届规定时期(近两年)内完成的成果。

第四条评审机构。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复审委员会接受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终审委员会的领导,遵循其评审办法。同时,该委员会也是全国统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成果评审委员会,是全国统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的权威评审机构。

全国统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成果评审委员会由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中国统计学会信息化分会、社会科研单位、院校,以及省级统计局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名,由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局及相关单位具有一定技术资质的代表组成初评小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初评小组的工作分初审、初评两个阶段。

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评审办公室设在中国统计学会统计信息化分会。

第五条报送渠道及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信息化分会省级机构负责本地区内优秀成果的推荐工作。上报成果中软件、课题类项目一般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成果二等奖以上的最终成果,或出具地市及以上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正式鉴定意见、推广意见,或出具必要的学术水平证明。各单位申报同一类优秀成果数量一般不超过五项。

2、报送材料一式四份,各类项目均应按要求填写《统计系统信息技术优秀论文评审表》(同时适用于专著)、《统计系统优秀应用软件评审表》(同时适用于课题),并加盖省级统计局公章。同时,要报送一套本项目的演示稿综述光盘,影像版的不少于25分钟,PowerPoint版的不少于20页,要求包括:项目背景、立项批件、鉴定文件、用户意见,以及技术报告、应用情况的综述。

3、设有统计系的高等院校也可直接将加盖学校公章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评审办公室。其中,申报同一类优秀成果数量一般不超过三项。

4、评审办公室一般不直接受理个人评奖项目的申报材料,应由各地区有关机构归口推荐。

第六条 评审程序。全国统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成果评审工作程序为:组织申报、初审初评、复审、终审。

1、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项目/课题组或个人需认真填写相关评审表,经各省级统计局推荐,在规定期限内报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评审办公室。

2、初审小组进行资格条件认证、文档完备性检查、打分;初评小组根据评审标准分别进行论文、课题评审和软件测试,综合进行无记名分项打分,按得分排出名次、等次。

3、按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各等奖项向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机构)提交初评结果。

4、评审委员会预备会,学习评审办法、统一评审标准。

5、听取初审、初评小组工作报告。

6、复议并通过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各等奖项推荐名单和复审意见,报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终审委员会。

第七条 获得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各等奖项的论文类成果将以论文集形式推广,软件类成果将以无偿或有限成本价形式在统计系统内推广、交流。

第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统计学会统计信息化分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中国统计学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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