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意见_城镇低效用地实施方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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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意见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规范城镇低效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市政〔2014〕43号)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以优化桂林城市布局、合理调整土地用地结构、提升城市环境及品位、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破解桂林市改革开放以来,因历史文化名城和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等原因,造成的城镇用

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规划(2014-2018年)》(下简称《专项规划》),并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同意增补纳入低效规划意见通知书。

第三章

再开发改造方案及审查

第十条

已纳入《专项规划》和同意增补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由项目意向业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开发申请,经土审办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致函市规划局申领的规划条件。

申请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单位、企业,应书面承诺按本规定缴纳(补交)土地出让金,如不能按规定缴纳(补交)或无力开发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按照《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市政〔2002〕79号)及《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市政〔2009〕57号)的规定进行土地收储和招拍挂出让。

第十一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取得规划条件后,由项目开发业主委托委托有资质的作业单位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方案》(下简称《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经土审办初审后,报市土地审查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项目土地评估和土地出让金缴纳(补交)第十二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取得规划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以抽签方式选取3-5家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中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报土审办审议,提出土地出让底价建议和应缴纳(补交)土地出让金额;报市地价审核领导小组审定。

(二)现状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补交公式为:新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经核准的其它成本。

(三)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地上无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参照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和国土资厅发〔2015〕12号文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按上述方法缴纳(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再开发项目,缴纳(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不得低于新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的40%。

第十五条

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价值评估、其它成本审计,评估或审计期日应以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改造方案》审议后,确定的补缴地价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应依法依规缴纳相关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五章

再开发项目用地审批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通过的《改造方案》和低效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编写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八条

供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项目业主办理用地手续,并依规定缴纳(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用地手续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用地申请书;

(二)拟开发土地的权属材料。如属拆迁收购多宗土地合并开发的,还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和将多宗土地合并后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对城中村进行改造的,可以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范围。如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具备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再依法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涉及农民住宅或企业房屋拆迁的,还应与原产权人达成拆迁安置协议。

第七章

土地置换

第二十二条

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的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相互置换的土地应同时具备土地使用权证。第二十四条

置换土地权利人应本着自主互利的原则签订置换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涉及房屋拆迁的还应签订拆迁协议。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少量土地置换时,集体经济组织和附着物权利人无异议,在不少于30日的公告后,可经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确权后实施置换。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置换不得涉及农用地,土地置换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置换土地双方应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

地块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对于原有存量建设用地也可通过土地位置调换进行调整使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章

违法用地的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指违法用地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违法用地。

第三十一条

违法用地处理操作流程按照2014年9月1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涉及的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理具体参照《桂林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涉及违法用地处罚及补办审批手续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再开发项目用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政府批准同意协议出让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7日内,应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四条

再开发项目业主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应在项目用地手续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地上建筑物拆迁并开工建设,两年内必须完工。未按规定实施建设的,按照《闲置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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