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权利增加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挑战_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论律师权利增加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挑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龙源期刊网 http://.cn

论律师权利增加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挑战 作者:曾志翔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

【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大幅度增加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结合检察工作中的实践分析新《刑诉法》修正案可能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影响,并据此提出可行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修正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的完善

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总体来说,对律师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值得肯定。

(一)律师的辩护权之完善

1.申请回避的权利

新《刑诉法》修正案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这一规定改变了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即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申请,除了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外,还增加了辩护人申请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2.扩大知情权,明确了辩护的方向

新《刑诉法》修正案第3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可提出意见。相比现行《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这一规定显然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对案件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律师与侦查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律师明确辩护的方向。

(二)律师的会见权之细化

1.会见时间的提前

新《刑诉法》修正案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这一规定这使得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提前。

2.会见程序的便利

新《刑诉法》修正案第37条第2款规定了“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该条第3款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对于一般的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会见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必须最迟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3.会见内容的保护

新《刑诉法》修正案第37条第4款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就意味着侦查机关不可以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再派员在场,也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监听会见时双方的谈话内容,这对保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内容极为重要。

二、律师权利增加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

(一)挑战职务犯罪传统侦查模式,口供获取难度加大

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往往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印证初查阶段已经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基础开展调查取证和案件相关工作。但新《刑诉法》修正案实施以后,会严重挑战这一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使得犯罪嫌疑人口供获取难度增大。新《刑诉法》修正案规定在侦查期间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使得律师几乎同侦查部门同时得知案情并同步展开调查取证,且一般案件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被监听,这将使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做出趋利避害的供述,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

(二)不利于窝、串案的查处及案件线索的发掘

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往往能在讯问和调查取证环节进一步发掘案件线索,挖掘窝、串案,而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对案件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然而,新《刑诉法》修正案在侦查阶段赋予了律师知情权,即律师不仅有权从侦查机关了解案件信息,还能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且不被监听,一旦律师将外界的案件信息及时传递给犯罪嫌疑人,很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串供、拒供、少供,甚至翻供,这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三、职务犯罪侦查应对律师权利增加的对策

(一)正确看待新《刑诉法》修正案中律师权利的增加

新《刑诉法》修正案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施有关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执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及时解放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修正案的各项规定,正确看待新《刑诉法》修

正案中律师权利的增加,把它看成为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良好契机,把律师的依法介入侦查活动看成对检察工作的最好监督。

(二)加强初查工作,把固定证据的工作放在立案之前

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检察机关应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加强初查工作,尽可能的将证据固定在立案之前。初查虽然在新《刑诉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所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创设的工作制度,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初查方法、措施、策略的仔细研究,精心设计和广泛运用各种不限制人身、财产自由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办案措施和方法,竭尽所能充分收集和固定案件证据材料,为顺利破案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提高第一次讯问质量

律师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全面介入,使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为了减少这一不利影响,提高第一次讯问质量获取关键性证据便成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键。开展第一次讯问工作,要按照证明犯罪的标准做好全案讯问、个别事实讯问、重点环节突击讯问的计划准备,并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同时,还要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将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结合,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后出现翻供或者提出其有罪供述系侦查员诱供等辩解,则可根据之前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驳斥。

参考文献:

[1]罗宗斌.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强化与完善——以新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08

(11).

《论律师权利增加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挑战.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论律师权利增加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挑战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律师 职务犯罪 权利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律师 职务犯罪 权利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