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侵权责任_婚内侵权责任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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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侵权责任

摘要:追究婚内侵权责任不会加速婚姻破裂,相反,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定。夫妻别体主义的确立为其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当前,应尽快建立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为婚内侵权责任提供物质保证。

关键词:婚姻;侵权责任;非常财产制;债权凭证

一、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否定论述评

1.关于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加速婚姻破裂论

婚姻关系是以夫妻之间的感情为基础的,一方当事人不主张离婚,说明双方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此时,应尽量避免法律的参与,让夫妻自行解决矛盾。有学者担心,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内适用,不仅无助于感情的维护,更多时候是对感情的进一步伤害,甚至有可能是对夫妻亲密关系的彻底破坏。[1](p105)因为夫妻的感情体现在互让互谅的宽容与体谅上,如果法律准许婚内损害赔偿,就会使人们将家庭内部的矛盾诉诸公堂。期间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势必要将家庭生活中的一些细节,甚至是带有隐私性的细节披露,这样会对夫妻间的感情造

[2](p176)成进一步的伤害,也许会促使其破裂。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无法成立,理由如下:第一,目前尚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支持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会加速婚姻破裂这一结论。毕竟,是否离婚是一个需要权衡多方面厉害关系才能作出决定的人生大事,当事人通常不会仅仅因为配偶追究其侵权责任而轻易选择离婚。第二,如果没有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受到侵害一方的当事人只能利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增加了离婚的可能。第三,如果没有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加害人不会因为其加害行为受到惩罚,他可能会变本加厉实施数量更多危害更大的加害行为,对婚姻造成更大的破坏。第四,如果没有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干预,夫妻矛盾可能不断升级,不仅危害婚姻家庭的稳定,甚至可能诱发恶性刑事案件。第五,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确立只是赋予了受害人追究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权利,这种法定权利还只是属于应然的范畴,是一种可能的状态。[3](p104-106)是否行使该权利,还要由受害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换言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与婚内侵权责任之诉的提起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最后,婚内侵权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婚姻的伤害,为什么允许加害人伤害婚姻而不允许受害人利用合法手段来挽救婚姻?

2.关于婚内侵权责任制度没有法律依据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条文,只要不起诉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不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诉求。

不能认为上述解释从根本上排斥婚内侵权责任。因为,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应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5](p3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的,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不会因为存在夫妻关系而得到豁免。将其理解为排除了婚内侵权责任,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而是不合法的。而且,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本人有权选择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只要求损害赔偿而不离婚,将其理解为强行剥夺了婚内侵权受害人选择诉权的权利,明显是不[4](p105)

合理的。此外,该条解释原本是针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将其理解为规定了婚内侵权责任问题,必将造成与其他条文不和谐的现象,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容易引发争议。因此,笔者以为上述司法解释完整地应该理解为: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诉请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而不起诉离婚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一概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以其他法律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除外。

3.关于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缺乏物质基础论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但民众对此制度缺乏了解,也可能担心约定财产会伤害夫妻感情,或者出于其他的原因,现实生活中约定财产制的适用率非常低,共同财产制仍然处于支配地位。夫妻一方除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别无其它个人财产可用于负担损害赔偿时,在婚姻存续期间难以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用来承担赔偿责任。[6]倘若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无异于将左边口袋的钱放到右边口袋去,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发生任何改变。结果,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只是浪费了司法资源而已,并无太大的现实意义,不如予以限制。

笔者认为,因财产问题而剥夺受害人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行为。不容忽视的是,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许多罪犯(尤其是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明显丧失民事赔偿能力,但法院通常会根据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而判决该罪犯承担民事责任,并没有因为该罪犯缺乏财产引起判决难以执行就否决受害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利。事实上,民事侵权责任除了经济补偿功能外,还具有对受害人精神慰藉和对侵权人进行惩戒的重要功能。而且,婚内侵权责任的执行问题也不是无法解决的难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可以将婚内侵权责任产生的赔偿看作是应归受害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对方必须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在判决生效后,只要侵害方有个人财产或者在离婚时分割获得个人财产,受害人都可以要求侵害人用这些财产进行赔偿。除此之外,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也可以通过开设特别账户的方式来保障婚内侵权责任的执行。具体操作如下:法院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出一笔专项款,并将其存入为婚内侵权受害人在银行开设的特别账户作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而该账户只能凭借受害人的签章才可以提取存款。只是需要注意,由于夫妻双方对家庭共有财产都有一半的所有权,所以专项款的数量不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量,而是后者的二倍。其效果相当于夫妻双方将一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侵害人将自己分得的财产用于承担侵权责任,而受害人则选择了储蓄。

二、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1.稳定婚姻家庭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元,对于社会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家庭破裂可能性增加时,妇女可能将更多时间精力转向社会,家庭内部分工可能难以为继,整个家庭对社会生产的投入将发生根本改变,家庭内部生产更可能遭受重创。因为,孩子这类家庭生产的主要产品在家庭破裂时将面临大幅度贬值。为了降低这种风险,一旦预期到较高的婚姻破裂率,妇女就会更少地从事人类自身生产。这正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婚姻家庭的重要原因。婚内侵权行为容易伤害夫妻情感,引起婚姻家庭的破裂。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是法律对漠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违背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它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某种侵权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也是矫正不法行为的重要措施。[8](p442)作为一个理性人,人类在决定是否从事某种行为前总会权衡该行为的利弊得失。当某种行为产生的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当事人就会因为无利可图而放弃该行为。通过追究婚内侵权责任可以增加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当事人从事婚内侵权行为的成本收益的对比状况以预防婚内侵权的发生。虽然利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可以对婚内侵权行为实施惩罚,但不同性质的责任其功用存在明显差别,不能相互替代。[7] [7]

2.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应该赔偿既是民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正义性的表现。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了婚姻存续期间的侵权问题,但留下了许多空白。毕竟,该制度的适用是以夫妻双方离婚为前提的,如果不离婚则无法适用。例如,对于一方利用家庭暴力侵害配偶人身权利的现象,根据其后果的严重性,法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不希望离婚,那么出于对整个家庭利益的考虑,受害人不会轻易请求有权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因为这样做并不会给自己带来多少利益。而且,即使是在离婚情形,由于该制度只限于有过错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特殊的过错类型,对于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则无能为力。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将变成一纸空文。构建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允许受害人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则受害人可以通过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损失等方式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可行性

1.法理依据

在早期,夫妻侵权豁免原则被普遍承认。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间有着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夫妻一体主义认为夫妻间的加害行为不具有反社会性,从而,夫妻间侵权行为也具有天生的阻却违法性,不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但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妇女在社会上的独立地位逐渐增强。尤其是在日益高涨的妇女解放运动的强大压力下,夫妻一体主义理论也逐渐被夫妻别体主义理论所替代。所谓夫妻别体,又称夫妻异体,即男女结婚后各自仍然有独立的人格,各自有财产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夫妻地位平等。我国《婚姻法》第13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该条文承认夫妻之间具有平等关系,夫妻间人格独立,这是夫妻间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件是: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只要满足上述构成要件,侵权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很明显,婚姻关系的存在并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2.国外立法例的经验借鉴

从国外立法例看,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侵权诉讼的禁区已逐渐被打破。在英美法系,在英国,根据1962年的《法律改革(丈夫和妻子)条例》第一节之规定,配偶的任何一方可以对另一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同他们没有结婚那样。[10](p273)在美国,自1884年起,《已婚妇女保护法》赋予了妇女独立的人格和对个人财产独立的所有权以后,许多州已准许夫妻间提起侵权赔偿的诉讼了。例如,在Proer对Proer案件中,南加州最高法院认可夫妻之间的人身侵权行为诉讼;在Self对Self案中,法院许可夫妻间的故意人身侵

[11](p91)权诉讼;在Klein对Klein案中,法院许可夫妻间的人身过失侵权行为诉讼。此外,[9]

《澳大利亚家庭法》第119条规定:“一方婚姻当事人可以违约或侵权为由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大陆法系,尤其是欧洲,那些禁止配偶之间相互起诉的法律规定在今天均已被废除。例如,《瑞士民法典》则更明确地规定:“配偶一方未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或其行为对他

[12](p39)方有危险、污辱或损害时,他方可据此向法官提出诉请。”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

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使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前两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或配偶关

系之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立法理由为:“鉴于配偶与本人关系最为亲密,基于此种亲密关系所生之身份法益被侵害时,其所受之精神痛苦为最深,故规定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始受保障。又如配偶之一方被强奸,他方身份

[13](p355)法益被侵害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等是,增订第三项准用规定,以期周延。”由此可见,对于婚内侵权这一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普遍选择将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作为规范手段,可供我国借鉴。而且,该制度可以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互配合,加强对已婚妇女权益的保护。

四、完善婚内侵权责任的制度保证

1.建立夫妻非常财产制

所谓非常财产制度,是相对于夫妻一般财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出现法定事由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请求,暂时或永久地对原夫妻财产制类型进行强制性变更,一般是将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法院作出非常财产制的宣告,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使得夫妻双方各自对其左右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实行非常财产制的法定情形消除后,经夫

[14](p37)妻双方的共同申请,经法院查明,可撤销非常财产制的宣告,恢复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凡是不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普通财产制的国家,大多规定有非常财产制。例如,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44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失踪;离婚;分居;

[15](p89)分别财产以及夫妻财产制的改变等情形下,共同财产制得以解除。再如意大利、瑞士

民法典规定了非常法定财产制,在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由法院判决宣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离。实际上,我国《物权法》为非常财产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婚内侵权无疑属于这种“重大理由”。通过增设非常财产制,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也为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适用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建立债权凭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将会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后因执行时效经过而丧失;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后因执行时效经过而丧失。如果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则会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而导致执行程序终结。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有些贫困夫妻可能没有财产,使得非常财产制并无适用的价值。为了避免夫妻一方“破罐子破摔”,侵害配偶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建立债权凭证制度。所谓债权凭证,是指执行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依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17](p250)这种凭证的发放一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2)执行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于一个月内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到期不报或查报无财产的;(3)债权凭证发放范围限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4)法定执行期限届满。[17](p253)债权人得到债权凭证后,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依据债权凭证随时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毫无疑问,债权凭证将是一把悬在婚内侵权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够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有效减少婚内侵权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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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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