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_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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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5-05-31 09:27:01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审批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3.《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吉劳培字[1994]2号)4.《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 审批政策:
1.有熟悉鉴定会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专职领导;
2.有与鉴定工种(专业)、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一支专、兼职结合,在专业上具有一定权威性的考评员队伍; 4.有思想好、作风正、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申请材料及数量: 1.设立申请书;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审批程序: 6.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1.申请:申办单位或个人持上述证件和资料,按规定填报《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际场地设施等有关资料报审批机构审核。
2.受理:审批机关对申办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合乎要求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3.考核:审批机构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经考核合格后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申办单位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同
4.发文: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审批期限: 30个工作日内。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变更审批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3.《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吉劳培字[1994]2号)4.《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 审批政策:
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文件规定的政策 申请材料及数量:
1.开办单位上年度工作报告;
2.相应职业资格的考评员身份证、个人履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出具开办单位的成立批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审批程序:
1.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站向审批机关提交《开办单位上年度工作报告》、开办单位的成立批文、《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审批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2.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合乎要求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3.审查:审批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申办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4.换证:审查合格后,对变更登记的申请单位由审批机关收缴原《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书》,并销毁原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同时换发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书》。
5.公告:对变更登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审批机关统一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注销审批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3.《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吉劳培字[1994]2号)4.《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 审批政策:
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文件规定的政策 申请材料及数量:
1.注销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书及财产清偿相关有效证明文件。3.《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原件
4.原单位名称的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审批程序:
1.申请: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一并递交审批机关。
2.审查:审批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拟终止的民办学校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核准:经过审查后,审批机关对符合要求的应做出终止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4.注销: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5.公告:由审批机关对核准注销的民办学校予以公告。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