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曹德旺被“痛不欲生”,谁在误导公众6.20_曹德旺戳中中国实
申论:曹德旺被“痛不欲生”,谁在误导公众6.20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曹德旺戳中中国实”。
www.daodoc.com
申论资料(6.20)
(1).申论范文:曹德旺被“痛不欲生”,谁在误导公众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曹德旺被“痛不欲生”,谁在误导公众
“曹德旺痛不欲生”,“用10亿美元换来辱骂、游行、罚款”„„近日,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又陷入一场莫名其妙的网络**。原因是,有媒体报道,福耀在美国俄亥俄州代顿市投资兴建的工厂,“出现了很大的文化冲突”,消息传到国内后,却被一些媒体和公号不断扭曲夸大,让人感觉这家工厂遭遇严重水土不服,甚至快办不下去了一样。
对比原来关于此事的报道以及随后流行的说法,便可看到一些事实被有意无意地“改写”了。比如,曹德旺接受采访谈及此事时表示,解雇两名高管是因为“他们不尽职,浪费我的钱”,报道用的形容词是“他叹息称”,但在有的文章中却变成了“痛不欲生”。
转载和评论此事的文章,可以肯定并没有采访过曹德旺本人,也没有亲赴美国工厂采访,怎么能如此惟妙惟肖地描绘曹德旺与被解雇员工的心情?或许是为了突出“主线”,多数文章也没有转述该工厂人力资源副总裁的说法,他表示,过去数月里,工厂的气氛已极大改善,其中包括采取了很多新的安全措施,以及将员工时薪提高了两美元。
很难说这些文章都是故意抹黑曹德旺,也许不过是为了吸引眼球罢了。但如此不顾事实,大肆渲染,不仅对企业不公,也打击了国内
www.daodoc.com 企业走出去的热情。就事情本身来讲,企业解雇员工或发生诉讼,并不是什么罕见的事,在搞清楚谁是谁非之前,公允的做法是客观呈现双方的说法。福耀集团的这家美国工厂虽然属于新办企业,但其在国外销售产品、兴建生产基地,却不是只有两三年的时间。为了在美投资办厂,按曹德旺的说法,福耀集团对美国已经考察了20年。
如何与当地市场、法规制度对接,相信曹德旺事前做过大量准备工作。记得前不久,曹德旺还细致地对比过中美两国的制造成本,可见他在美国投资办厂并不是一时头脑发热。当然,这也不意味着进入当地后,就一定能够一帆风顺,心想事成。只不过,有些问题只有在工厂真正运作起来后才可能碰到,也才能有切身体会。碰到问题解决问题,这本身就是企业运作的正常机制,无须惊讶,更不必夸大。
目前,福耀集团在美国投资超过10亿美元,代顿的工厂已成为全球最大汽车玻璃单体工厂,将为美国市场提供四分之一的汽车玻璃配套需求。福耀集团既不会也不可能因为工厂运作出点麻烦就铩羽而归,人们也不该对中国企业“走出去”遭遇点挫折就冷嘲热讽,火上浇油。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在世界各地投资设厂、开拓市场,是中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的一大关键。企业既要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地的市场与政策,做到知己知彼,但也不要被一时困难吓倒。
(2).热点时评:“人犯”消失 还有多少不规范称谓健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热点时评:“人犯”消失 还有多少不规范称谓健在
www.daodoc.com
顾名思义,“人犯”即“人”和“犯人”的合称,意即被羁押于看守所的公民,包括“未决人”和“未决犯”。这个称谓虽然貌似把“人”和“犯人”做了区别,但其中仍隐含着有罪推定的陈旧思维,没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
6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未来该法实施后,将取代现在的《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犯”这个喊了几十年的称谓终于有望“寿终正寝”,这当然是一种进步。现行《看守所条例》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1996年和2012年,刑诉法曾经历两次修改,但对与其配套的《看守所条例》却未作修改,这其中就包括“人犯”之类称谓。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写进了宪法中。而“人犯”这类典型的非法治称谓,按说早该进入历史的故纸堆。顾名思义,“人犯”即“人”和“犯人”的合称,意即被羁押于看守所的公民,包括“未决人”和“未决犯”。这个称谓虽然貌似把“人”和“犯人”做了区别,但其中仍隐含着有罪推定的陈旧思维,没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司法机关判决之前,都属无罪之身——而在此之前,如果他被依法关进了看守所,只能称之为被羁押
www.daodoc.com 人;如果他被起诉,只能称之为被告人;如果他涉嫌犯罪,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无论如何也不能笼而统之地唤成“人犯”。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法治”一词。法治是“法的统治”或者说“法的治理”,换言之即“法之治”(rule of law),它不是我们以前常说的“法制”(rule by law)——这个概念大体反映了古代法家的主张,跟现代法治是有很大区别的。
与“人犯”二字异曲同工的,还有一个盛行不衰的说法叫“干警”。这干警二字,最早是指公安机关的干部和警察,久而久之就被这样简称了,最后变成了对“政法机关队伍”中所有人员的统称,以至于有了“检察干警”“司法干警”之类说法。其实,“干部和警察”这一分类本身就不合乎组织原则,也相当不科学。公安机关里的干部也是警察,警察也是国家干部(公务员)。而检察官和法官从来就不是警察啊!
也许有人会说,对这样的约定俗成不必苛求。但事关法律和国家治理方面的概念,不比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民间话语,是不能任其“俗成”的,该规范的必须规范——毕竟名正才能言顺,言顺才能事成,“事成之后”才能正常实施法治,否则百姓就无所适从。
今次公安部在起草《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时,将“人犯”这个概念扬弃了,非常好。我建议有关部门举一反三,清理一下,看看还有多少不规范或不合乎法治原则的称谓、说法,该改的就都改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