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考试答案_全国普法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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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2010年干部职工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复习题

一、填空题答案1.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2 相应担保3.安全保障义务

4、尽可能对受害人提供

5、三

6、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

7、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8、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9、严重精神损害10.23、11、侵权人

12、法律、社会公德、妨害他人生活13、3年14.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15.装饰16、17、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18、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

19、国有的金融机构20.内陆开放型21集约化开放

二、判断题答案:错错对错错对错对错对对错错错错错

三、选择题答案:CBBCBBBACC

四、简答题

1.简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是:(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明确各种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3)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2.简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归责原则不同。(2)是否要求有实际的损害后果不同。(3)可否约定免责条件不同。(4)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5)承担责任的形式有区别。(6)诉讼管辖不同。

3.简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由谁承担损失赔偿的一般准则,是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中的核心和灵魂,是确定构成要件的基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在归责原则指导下衍生出的各项具体条件,是归责原则的表现形式。二者的区别是:第一,原则往往是抽象的、概括的,而要件常常是具体的、更具操作性的;第二,在实质方面,由于归责原则的核心统领地位,决定了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各自的不同内容,即一般侵权责任须行为人具有过错,而特殊侵权责任不行为人过错与否。

4.简述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当利益的具体行为有:(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5.简述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具体行为(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6.简述共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3)私存私放公款;(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7.简述《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中的“四个坚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扩大开放,坚持以思想大解放推动大开放,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坚持走内陆开放型经济道路。

8.简述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的开放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有关开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研究拟定促进开放的相关措施和办法,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3)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开放工作;(4)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开放工作(5)支持和指导下级的有关开放工作;(6)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开放提供服务;(7)修改和废除妨碍开放的工作制度。

9.简述审计的含义。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名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10.简述不得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情形。(1)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3)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4)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11.简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所取得的资产。(1)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2)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3)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4)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5)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五、论述题答案

1.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作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贯穿于侵权责任法始终,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思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作用是:第一,起着统领作用。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统领作用。比如它决定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分类以及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以及抗辩事由的范围。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体系,不同的归责原则有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第二,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当发生了损害事实后,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就要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的要求来进行确认。如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人对他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因此,归责原则就起到让我们去判断、确认侵权责任承担者的作用。第三,有利于纠纷解决。明确归责原则,法官有断案的依据,民众也可以了解归责原则,帮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必备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因素,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也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因此以下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命性规定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侵权行为并非只限于人的这种有意识的行为,也包括了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即所谓的“准侵权行为”。行为有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之分,故违法行为也可以分为积极的违法行为和消极的违法行为。积极的违法行为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消极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而行为人不予履行而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2)有损害事实存在。无损害即无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从广义上说损害是受害人遭受的一切不利益和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一般可用货币估量的经济上的损失,又叫有形损害,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是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又称直接损失,消极损失又称间接损失,指应当增加的财产因侵权行为而未增加,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对于积极损失均要赔偿,对于消极

损失一般应予赔偿。非财产损害又称无形损害,它是指除了有形损害外的其他损害,比如精神损害。须注意的是非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不完全等同,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对非财产损害一般实行限定赔偿原则,即其赔偿数额依法受到法律的限制。(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违法行为与作为结果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因一果,即一个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明;一因多果,即一个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多因多果,即原因和损害结果均呈复数的情形,是比较复杂的因果关系形态。(4)行为人有过错。民法上所讲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遇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对损害结果有所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

3.论《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准则》的意义。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廉洁、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4.论《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1)制定《侵权责任法》,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侵权责任法》全面张扬民事权利,对各种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全民的民事权利意识,进一步调动了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化和规范化。它也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完善的依据,避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冲突。

(2)《侵权责任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助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顺利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必须依法治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益。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受到民事侵害的事情却时有发生。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各种侵权责任纠纷,正是《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之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且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3)《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也是我国侵权法理论的一次全新总结。侵权法实际上是一部权利保障法,他保护一系列重要的利益,防止这些权益被侵犯。《侵权者任法》的最终颁布实施正是对上述理论的最权威的肯定,对我国侵权法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无疑意义非凡。(4)《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以前颁布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共同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该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从利益息息相关。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对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一次补充和调整,对日后民法典的出台也具有非凡的意义。

5.论《侵权责任法》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赖于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认识能力是指一个人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要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即使没有经济来源,只要智力正常,就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这个年龄段的人已经参加社会劳动,有稳定或比较稳定的收入,并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认为他们是具备了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因此,也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他们的认识能力有限,法律对他们实施民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事情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虽有精神障碍,但并未完全丧失思维能力,能够实施与其心智相适应的行为,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但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事情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为,此类人年龄小、或者精神上存在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认识和判断力,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他们的民事活动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驶。

6.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8种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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