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行政告知书(养殖场)_行政指导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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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告知书
什牧行告﹝2013﹞01号
养殖场:
为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畜牧主管部门向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68号、176号、193号、220号、第2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您应当知道并遵守和履行以下规定和义务:
一、养殖场负责人应当将养殖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规模,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档案。
二、养殖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的免疫计划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并加戴免疫标识;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生物制品;发现可疑疫情,必须立即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出售、抛弃、食用病死动物,病死动物必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管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畜禽养殖场从外购进幼畜禽饲养的,购进后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四、饲养畜禽使用饲料添加剂、兽药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饲料添加剂。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用药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规定,停药期满方可出售食用动物。不得使用兽用原料药和人用药。禁止使用农业部第176号、第193号公告所列的违禁药物。养殖场使用自配饲料,其自配饲料不得销售给其他养殖场户。
五、种畜禽生产的养殖场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须向畜牧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销售种畜禽,不得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和未附家畜系谱的种畜;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3跨省引进种畜禽、种蛋、精液、胚胎,必须事前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申办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奶牛养殖的养殖场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从省外引进奶牛、精液的,必须事前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申办跨省引进乳用动物检疫审批;2禁止在生鲜乳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3不得出售奶牛因患病需治疗在其用药期和规定的休药期内所生产的生鲜乳;4对检疫出的阳性结核、布病奶牛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淘汰无害化处理。
六、出售动物,必须提前3天向当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如违反上述规定,畜牧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您相应的行政处罚,您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〇一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