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审计局督导审计整改和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规定_上半年审计局工作总结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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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审计局督导审计整改和审计结论落

实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被审计单位(含被审计调查单位,下同)加强审计整改和落实审计结论,及时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不断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切实提高审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东省落实审计结论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导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和加强审计整改的内容,是指本局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和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局通过以下形式对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

(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二)对审计和调查发现的需要收缴财政资金、税金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事项,应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收缴落实。审计项目,应同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

(三)对审计和调查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等违反国家规定的非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向财政、建设、工商等有权部门发送移送处理书,建议落实处理。

(四)对审计和调查发现的需要纪检监察及其他任免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者需要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向有关机关、部门发送审计移送处理书,建议落实处理。

(五)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中全面、如实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纠正要求和今后整改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六)特殊情况下,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审计报告中未能全部包含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或不便反映部分主要问题,为降低审计风险,会议认为有必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针对单位或部门系统内存在的典型性或普遍性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整顿的,可以向其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其全面整改整顿。

(七)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按时向市政府提报审计结果报告;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提报专题报告。要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八)通过其他形式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

第四条 审计结论落实按照谁审计、谁落实原则,由审计组负责落实。审计组长或主审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责任。

第五条 建立审计结论落实督办和考核制度。

(一)审计组长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切实执行,及时取得执行情况报告、缴款凭证,以及调账复印件、补办手续的文件复印件等,并存入审计档案。

(二)审计组长应在审计决定执行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审计决定落实报告单”,连同执行报告及其复印件一并送法制科备案,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决定落实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并在报告单上签字。

(三)法制科建立检查台账,负责对审计决定的落实进行督办、管理、检查和考核,对决定落实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审计决定逾期未落实的,法制科应跟踪督办,向审计组所在部门制发“审计决定落实督办通知书”。同时将审计结论落实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录在案,纳入年度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所报虚假落实情况不予核实或者未提出纠正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一)审计组应当自审计结论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进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情况,审计移送事项处理结果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跟踪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审计档案。

(二)业务科室在对被审计单位下一次实施审计中,应当检查上一次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原审计决定的,应查明原因,责令其继续执行原审计决定;对责令执行原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可将原审计决定作为审计证据收集,作为本次审计发现问题反映处理,但已作处罚的不能再次处罚。对尚未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还可由局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建立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整改专项报告制度。每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束后,各有关业务科室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审计结果报告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分析研究审计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整改,并要求其于市政府督办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落实审计意见措施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本局,有关业务科室要认真研究和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确认无误后提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起草综合整改结果报告,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市政府。

督导被审计单位落实市领导对其他重大项目专题审计报告作出的批示意见,比照上款规定执行。第八条 规范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审计结论的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组长应当及时向局机关报告,督促由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延期或分期执行。

(二)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包括批准延期的期限)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时,本局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责令其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本局应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要求将结果书面通知本局。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如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根据《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本局可以“审计建议书”形式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其应上缴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所称“应当上缴的款项”,是指采取审计处理措施所涉及的款项,不包括审计罚款,并且只有下达了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以后才能通知扣款或采取其他措施,不能下达决定的同时就直接通知扣款。

(三)被审计单位超出规定的期限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又没有申请裁决、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裁决、复议、诉讼结束后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依照《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本局还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局在公告相关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同时,要注重公告其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条 本局可通过一定形式通报、宣传报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审计整改的典型,在一定范围内对拒不整改或屡查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 本局应按市政府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情况。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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