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计正)70号 海南省卫生厅_海南省卫生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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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本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6 年5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令第200号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我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非税收入管理,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财政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深化和完善司F税收入管理改革,打击和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构建和谐财政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现将《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扩大《办法》在全社会的认知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 和培训,熟悉和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在非税收 入管理中严格贯彻执行《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 行政、依法理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0 号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9日海南省人 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省
长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海南省非税收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有关规定设定。非税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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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 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 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的征缴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改进征 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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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禁止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禁止执收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税收入。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 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税收入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范围、对象、依据、期限和程序等;
(二)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向缴款 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三)按照规定建立非税收入台账,按月、季、年度与代收 银行核对账务,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 情况;
(四)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 收费。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依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 购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 管、缴销、审核和检查等制度。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擅自印制、伪 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 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结算后,财政部 门应当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需要退付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退付。
经确认系错缴、多缴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退还执收单 位,再由执收单位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三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的规定到银行网点 缴款,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 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批准。
第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分成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分成比例,由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缴 库、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和挪用。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 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内的资 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不与执收的非税收入挂钩。
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项目统一进行计算机标准 化编码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征收 项目、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分成比例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建设;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非税收入账证、报表、票据等资 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2
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行政
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