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称继续教育公需课作业_继续教育公需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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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
训
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公需课程)作业
中高级职称作业
7.什么是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对专利权所实施侵害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将诱助侵犯专利权人按照共同侵权人来处理的。应该说在很多情况下,诱助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但这仅仅是诱助侵权行为的一种情况。
诱助侵权实际应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系,也就是事先有过沟通,这属于共同侵权;
第二,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不存在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属于无意思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
第三,尚没有或者难确定被诱助侵权人时诱助侵权行为人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后两种情况并不属于共同侵权的情况。
8..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 一,明确商标案件审查审理期限。1.)缩短商标注册审查周期 2.)明确驳回复审审查期限3.)缩短异议案件审查时限 4.)宣告商标无效的审查时。二,简化商标确权授权案件程序。1.)增加“一标多类”申请方式2.)增加商标审查意见书程序 3.)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4.)增加了声音商标注册 5.)商标续展可以提前一年提交申请。
9.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将著作权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擅自上传,登载于网络上,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转载侵权。指将作者已经发表、但明确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在网络上予以转载;或者著作权人虽然没有声明不得在网络上转载,但转载时没有标明作者姓名、转载发表后也没有向相关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人,可能是某个人行为,也可能是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转载内容的来源,及可能来自于其他网站,也可能是来自于其他的纸媒体,此种侵权行为,因为具体行为的不同,可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即财产权。
3、网络抄袭与剽窃。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剽窃使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文字、图片、影音等资源用于非公益目的,即大段抄袭或者剽窃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传播,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网络抄袭与剽窃,还包括网站之间的非法使用,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可见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这是两大门户网站之间就网站内容相同或相似发生的纠纷,在业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4、网页设计侵权。网络抄袭与剽窃的对象,除了登载于网络上的各种作品以外,还包含了网页设计的抄袭与剽窃。网页设计既有原创性的文字、图象、动漫、FLASH以及音乐内容,还有网页整体的版式设计。而整体版式设计是最能给初次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直接体现了网站设立者的独特风格,有时甚至可以寓意网站的运作理念。从这个角度上说,网页整体模式本身即是一个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站经营者之间随意抄袭、剽窃其他网站的网页设计,实际上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也应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种行为。
5、链接侵权。这主要是指一些网络运营商而言。现实中,某些网络运营商缺乏法律意识,缺乏对作者及用户人身权的尊重,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的强大功能,随意链接或使用其他网站网民的原创作品。所有有上网经验的人都知道,在浏览了某一个网站后,如果想访问其他网站,只要轻点鼠标链接,浏览器显示页马上就会转换到想要访问的网站上,这是基于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功能,对读者而言,异常的方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链接如果仅指向需要浏览的其他网站的首页,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有些网站却通过内链技术,或纵深链技术,使设链与被设施网站的页面内容结合,或不经过链接网站主页而直接利用其分页内容。这种超链接行为产生两种结果:其一,使用户难以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二,无偿利用了被链接网站的优良商誉。这样,事实上就构成了侵犯被链接者主页或分页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
6、下载侵权。这是指有些商业性组织未经网站和著作人同意,私自下载、出版网络上的文字、影音等作品,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这种下载行为通过网络轻易而为,一般不会经过事先的许可,事后也不会支付使用费,而下载的内容却既包含了网络上登载的文字作品、语音作品、图片、动漫等等,而且还包括了各种各样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这种私自下载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如果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欣赏需求,或者用于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自然是不构成侵权的。但如果下载行为被用于商业目的,则侵犯了网站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客观上造成了对作品的无授权使用和对网站及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侵犯。事实上,下载侵权已经构成了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10.如何更好利用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相互结合维护企业利益?
答: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的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权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两者在实践 中存在冲突是有着其深刻的原因的。首先,对于商号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单独分别立法直接造 成了二者之间的冲突。目前,我国对于商号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加以规范。而对于商标权的相关保护则集中于《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当中。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没有禁止将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名称,同样在《商标法》中 也没有规定不能将已有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这样自然就在法律层面造成了两者的冲突。当然,经济利益的驱动也让商人更愿意注册已经知名的名称为商标抑或已经知名的商标为名 称。正是因为这样一些原因的存在,才出现了实践中二者的一些冲突。那么如何协调两者之 间的保护呢?我们应当以诚实信用以及其他一些基本原则作为指导,对二者的保护加以规 范。当然从根源上来讲,应该通过立法来协调两者之间的保护。实践中我们不妨以司法解释 的形式加以调整。我国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加以特别保护,那么我们就可以类似 的出台一些规定,比如对知名商号、老字号加以特别保护,而对于一般的商标和商号我们可 以采取在先的原则,可以把《商标法》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扩大 解释为: “包括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商业名称”同时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相结合实现对在先的商标权的保护。同样可以采取类似方式实现对在先商 号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