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_工作业绩高级统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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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的通知

杭州统计信息网2006-3-29 14:00:

42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加强统计专业队伍建设,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统计和相应管理工作,并通过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在职人员申报晋升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企事业单位聘任高级统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统计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允许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专业工作时间相加,但取得学历后的时间必须3年以上。

第七条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统计师资格后的统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

一、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市级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统计工作者称号;或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的统计机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统计工作集体称号。

二、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上,或在全国性报刊上至少发表过三篇有较高水平的统计专业论文。

三、正式出版过统计专业论著、译作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作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教材经采用单位确认效果较好;或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以上大、中专统计专业课程,效果较好,并能提供有关聘书、授课课程名称、课时、备课笔记、效果证明等材料。

四、国家三等或省、部二等统计、经济及其他社会科研成果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五、统计专业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技术论证或可行性调查审定,提出有较高价值的统计分析报告、建议和措施被采纳,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二)发挥统计职能作用,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并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中先进水平,对企事业的发展及提高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作出较大贡献,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三)在改进统计管理,加强统计制度建设,促进生产、经济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制省级或市级一个专业的统计方法、制度,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大型社会、经济统计调查项目成绩显著,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六、大专学历从事统计工作20年以上;中专及相当学历从事统计工作25年以上。

第八条其他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

二、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水平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熟悉统计制度方法规定。

三、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能力和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统计分析等。

第十条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

二、具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或本单位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解决统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业绩与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专业的统计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得到推广。

二、出色完成统计任务,本单位、本专业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个人获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或省以上统计系统、行业系统先进表彰。

三、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所设计的统计调查方案被市(厅、局)级采纳,或对市(厅、局)级的调查方案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市(厅、局)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设计、编辑出版本专业、本地区或本部门大型统计资料汇编,获得较好评价。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其课题研究成果或统计分析报告获得政府统计系统市(厅、局)级三等奖以上一项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二等奖以上两项;或当地党政领导认为有重要价值的批示;或所提供的建议被采纳后为单位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著作、论文、统计分析和调研报告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主编专业著作一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在市(厅、局)级专业研讨会议上宣读论文、统计分析、调研报告两篇以上或撰写对本单位以上决策管理层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统计分析、调研报告二篇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统计师评价: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等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资格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

一、本评价条件中的“业绩与成果”,指获得统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二、本评价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指经济、会计、审计等。

三、本评价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四、本评价条件中 “市”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五、本评价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统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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