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结业论文_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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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结业论文
姓名:
陈立军
班级:
化工高工1301
学号:
11501130211
主讲教师:
易玲
知识产权法综述及其运用
学习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和任务:
通过学习知识产权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及其保护意识,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善于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对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做出合理论断。
本文将由知识产权法的知识点和其运用及心得体会三部分组成。
一﹑ 知识产权法综述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而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知识产权法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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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法的分类:
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中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
有关的国际条约:
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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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二﹑知识产权法实际的运用
韩寒等作家诉百度侵犯著作权
码字是很多人抒发情感的一种方式,码字有人读,并被认可,从而获得共鸣是多数码字者的共同心愿,否则,码字者就钻在屋子里偷偷写日记了。在这种多数人共同心愿的推动下,网络文学悄然浮现,其不仅是作者表达、倾诉情感,实现自我价值的一个便捷途径,也是读者朋友学习、完善自我,寻求精神依托的一个好机会,可谓双方共赢。
利弊总像孪生兄弟,滋生在同一张温床上。通过便捷方式被人认可的文字,也会通过便捷方式被人侵权,网络给付出者功成名就的机会,也给侵权者不劳而获的机遇。韩寒等知名作家状告百度侵犯著作权的“新闻”便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拉开的序幕。
原告韩寒等作家(以下简称原告)认为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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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业的文档分享平台,在明知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告的情况下,对网友上传的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不加以审查,而直接对上传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和阅读,以此来增加用户量和广告投放量,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作品应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方却认为,文库只是一种资料分享模式,所有的文稿、档案等资料均来自网友上传,而百度本身并不上传侵权的书籍和作品,因此其并未侵害他人权益。
百度的辩驳表面上看似有理,但是翻查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及参加的条约细细梳理便会发现,此辩驳实难立足。理由如下:
一、著作权领域中有个“避风港”概念,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条例规定同著作权领域中的“避风港”概念内容相通。
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法律公约,未经著作人许可,提供网络平台供他人上传、阅读、下载,无论是网络平台提供者还是上传者,都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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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确定被告是否购成侵权的关键有二:
1、被告是否属于“避风港概念中的主体”;
2、如果其主体概念符合,确定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如果其被确定主体符合,但不知或不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百度文库”对作者或是网友上传的各作品实施了分类等编辑加工行为,因而它承担了内容提供商的角色,需要对内容产品负法律责任。并且,百度文库页面上发布广告,百度文库并不是一个“文档分享平台”,而是商业经营平台。其提供他人上传、阅读、下载时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仅如此,原告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多次致电被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截止到立案之日,被告文库中仍存在着大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文档。综上,被告在主体适格的情形下,“明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却未实施其应尽的删除等义务,其行为当然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改编一句名人名言:21世纪什么最难得?原创最难得!所以,将保护原创,禁止侵权是每个公民为人类文明顺利发展与进步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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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
开始进行文化素质课选修的时候,看到一门“知识产权法”的课程,顿时眼前一亮。由于平时比较关心时政,喜欢看法律类节目,对于一些问题也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于是乎,义无反顾的选上了这门课程。期待着在大学生活的文化课中完善自我。
在系统学习之前,我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总感觉它是离我们很遥远的,作为普通人跟它打交道的机会不多。上了老师的课后。才知道知识产权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就在你我身边,如易建联的商标被他人抢注,知名卡通形象被商家乱加使用,甚至两个矿泉水公司因起名都叫“武功”而引起产权保护之争。
学习知识产权法之后,易玲老师以其渊博的知识,丰富的阅历,独到的见解,权威的评述征服了我,让我迅速的喜欢上了这门课程。经过3个多月的学习,我收获很大,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发自内心有了以下几点感受:
1.要善于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在许多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中,往往原告和被告都各执一词,都能拿出一定分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理性,有效性,单凭感觉是难以做出决断的。这时就要依据法律知识,抓住有关权利定义的关键点,从纷繁复杂的纠纷中找到最本质的问题,最后才能判断谁才是法律上站得住脚的。
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重要。首先对于个人,能有效避免合法权利被侵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对于企业,加强对关键生产技术和科技发明的保护,也就保住了企业的立根之本,能保证企业
第 6 页 的长久稳定发展。最后,对于整个国家层面更有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一方面我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我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总结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避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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