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_论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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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
常红霞
摘 要: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制 人治 法治 重要性 必要性
现实国情和历史使命决定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走的一条治国之道。本文在阐述依法治国的的内涵及历史沿革的基础上,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必要性两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首先谈一下什么是法治。法治(Rule of Law)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by law),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1]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
所谓的依法治国,通俗的说,就是指各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包括宪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2]依法治国表达的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它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利、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识之士一致认同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而宪法却是这样定义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本人对此的理解是: 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设置和职能作了规定。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6] 因而,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依法治国的历史沿革
最早提出法治的是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他所讲的“法治国”,就是通过推举贤人来治理国家。所以他指出的“法治国”就是贤人之治,实质上还属于人治。他的学生、古希腊的另外一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却提出了所谓的“良法之治”。这里面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法律得到人民普遍有效的遵从,二是被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法律是良法,是反映并保护人民共同利益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对“良法之治”的阐述,已经非常接近了现代的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相相结合下的产物。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不可能自然产生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只有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结合的情况下,才产生了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进而成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治理国家的一种社会实践。
法治是人类的梦想。为了法治,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不懈的探索。1978年12月,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96年3月17日,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是搞精神文明的一种普遍、简单的作法,这可以号召广大的人民群众受其影响向他们学习。可是当处在一个行贿受贿贪者、污腐化者、坑蒙拐骗者大显风光、大肆表彰,老实本分、诚实守法者吃亏上当的社会中,模范人物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又有多大呢?事实上,在一个连基本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尊重的社会里,让人们群众去学习先进模范人物的无私奉献、真诚待人、忘我工作那简直是可笑、荒谬到了极点。就像一个人连路都不会走,你却要求他跑给你看一样,那简直就是一种妄想。
有这么一句精辟的论述是有关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确实,不偷不抢不骗人只能说是守法的最起码的要求而绝不是所谓的高尚节操。前几年有年年初,许多大型服务性行业相继推出他们所谓的“承诺制”,可承诺的竟然是不卖假货、不欺骗消费者这样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守法的最低标准,简直是让人笑掉大牙,可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我们的各大传媒和人民大众对此居然也反响热烈,感觉是件很难得的好事。
事实证明,目前中国人的伦理道德已经沦落到非常危险的边缘。“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宰’你没商量”“追求利润最大化”这种不择手段发横财的想法已经成为许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了,“‘宰’熟悉的人”变成他们欺诈的主要手段。伦理道德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外在因素,它一旦丧失将直接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矛头应该是指向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建立中国人的道德标准,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树立起法律最基本的威信和尊严。因为呢,只有当犯法者不能够再逍遥法外、不择手段者被依法严惩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社会基本的公平和正义才能够得到维护,社会道德规范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重视,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也才能达到预想的目的,不再显得那样苍白无力和徒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制建设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纵贯历史,我们可以知道历史上出现最早的是“人治”而后才有了法治。所谓的人治就是指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本人认为“人治”应该具备以下特征:①以个人或某团体的专断独裁为存在的基础。②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某些特权阶级,即可以做对于普通人属于违法的事情,及享受各种豁免权利。③政府行政存在极大随意性、多变性。普遍存在人亡政息、任人唯亲、朝令夕改的现象。④国家政权高度集中,普通人民不能参与其中。⑤而对于各项法规政策的遵守,可以随着统治阶级的利益的改变而改变。
人治是伴随着社会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一开始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治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就需要一种新的来取代他,法治就应运而生。
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法治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人治”与“法治”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法依人”,后者是“人依法”。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法制保障;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需要借助必要的法制手段来推行、规范和维护。也就是说,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既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因此,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3、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核心是人民依法对国家进行管理。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就是要通过法制的强有力作用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不是以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不能离开以人为本。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加强各项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而民主政治制度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认和体现,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来保障和促进。因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国家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必然选择。
只有每个公务员都依法行政,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于经济建设的“保驾护航”作用。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即各级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包括行政立法权、管理权、处罚权和强制权等。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已经越来越多地介入国家刑事、民事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只能依法行使,不能违法和越权。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如果不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制约,就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损害,就有可能走向专横、滥用,甚至腐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体系。
加强立法监督,尽快制定监督法等。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行为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甚至有个别人在执法中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这些违法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就必须予以严惩,决不能姑息迁就。[8]
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当市场经济在中国这片古老土地上运行了二十年后,法治在发展和解放社会主义生产力和保障公民权力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要求以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其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要发展,必须有法治的规范和保护。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要依法规范,市场秩序要依法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要靠法律调节,以维护市场的秩序,保证实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和正当经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又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经济主体呈多元化,多元化,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必然产生多元化的利益差别和不同的政治要求,政治的多样化与参与意识的加强,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而民主的制度化正是法治国家的内涵。
任何社会的经济基础发展变化总是决定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发展变化,这是历史发展充分实践的不争事实。法治的变化总是与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结构的变革相伴随,这一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法治的变化,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形成和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依法治国的保障。
2、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国家长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十三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没有稳定就什么事都干不成,甚至已经取得的 成果也要丧失。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呢?我们有完备的武装军队,军管行不?中华民族讲道德,德治行不?从历史的发展长河中我们发现这些东西没有成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认识到,只有法治才能保证长治久安。因为,既然制定法律就要公布,公布以后人人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这样绝大多数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不用为自己每一天做的事情战战兢兢害怕违法。每个人就有所凭据,自己做的事情是国家允许的还是不允许的,自己心里有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关于这个问题,在两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就早已开始讨论了,当时郑国的大夫子产主张法律要公开化,要把法律铸在鼎上,放在一个公开的场合,老百姓就知道法律哪些允许、哪些不允许,这样就会实现国家的安定;但是孔子的想法不一样,他说法律是统治者手中的秘密武器,统治者应该装载自己口袋里,必要的时候拿出来,使得老百姓平时战战兢兢,不知道自己哪天就会触犯了王法,否则他若知道哪些行为法律无规定,就会钻法律空子。当然人类长期的历史发展证明大家选择了法律公开化,公开化的法律对绝大多数人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法制社会,产生了矛盾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老百姓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用法律来维护权益,而不是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争执或者相互报复,也不是像现在人的很多人找政府、找党委、反复的申诉。西方法治国家没有人在政府上诉,不是他们没有不服判的,而是法律规定很清楚,法律的问题法院来解决,再高的领导没有权利插手法律。依靠法治的好处就是法律有相对稳定性,不像政策可以很快调整变动;也不像领导人的意志容易改变。法治对社会的长治久安更加具有保障性。[9] 美国建国200多年来,除南北战争外没有经历过太大的动荡,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一个相对健全和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它保证了国家社会各方面的运行都是在稳定规范的规则体制下运行。深入人心的法制观念和健全有力的法制保证使各种矛盾的冲突和解决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而不超出所允许的即合法的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对于各种矛盾复杂尖锐、隐藏着很多危机的中国,当务之急是建立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法律结构体系。良好法制的建立等于为国家社会的发展设计了未来的框架,因此依法治国绝不仅仅是出于对现实状况的考虑,而更多地反映了对国家民族未来前途的认知和关怀,它的受益者将是后人,我们要庇佑我们的子孙后代。
总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反映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我国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沿着依法治国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就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党对国家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参见 郭道晖:《法的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致 谢
我原本打算写的是一篇和我专科段专业有关的论文,因为那样我会比较得心应手,但是当我真正提笔写的时候,心里却有些许伤感。致谢是论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往往是论文的最后一页,也是为学习生涯划上圆满句号的一段关键性文字。当然我没能写成我理想中的那篇论文,写成了这篇。知识的匮乏,自身的缺点、弱点暴露无疑,使得我越写越发现自己的不足和渺小。
要感谢的人很多,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孙昊亮老师。本文是在孙昊亮老师精心指导下完成的。孙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记得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