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_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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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18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双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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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内的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新建、扩建、改建和管网延伸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等。
(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等。
(三)经批准的工程规划、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文件;施工图纸等。
第三章 验收方法
第四条 湖南省发改委、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项目法人验收分为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分为投入使用验收(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法人验收:
(一)主持单位:项目法人。
(二)参加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等。
(三)验收条件:
分部工程验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第七条 政府验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验收实行分级验收。日供水规模在5000吨及以上的单项工程实行省级验收、日供水规模1000~5000吨的单项工程委托市级验收、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吨的单项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实行县级验收。
(一)主持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政府验收实行验收委员会制。验收委员会由水利、发改、卫生等部门、工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三)验收条件:
1、水厂及主管网按已批准的设计规模、标准全部完成;
2、各单位工程运行正常,出厂水质常规检测合格;
3、单位工程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4、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
5、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
6、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已按年度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可实行打捆验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法人验收程序:
(一)分部工程验收: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二)单位工程验收:
1、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汇报;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4、讨论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第九条 政府验收程序及内容:
1、项目法人自查具备验收规定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水利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逐级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2、成立验收委员会;
3、现场检查及查阅资料:检查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工程施工质量;工程是否具备正常运行条件;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程运行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等;
4、召开验收大会: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听取项目法人及其它参建单位工作报告;验收委员会对项目组织领导、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水质、资金管理、运行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讨论;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按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评分表(见附表1)进行评分。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少于60分为不合格;
5、讨论并通过《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表2)。
第五章 验收资料
第十条 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应按清单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报告及档案资料,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下工程打捆验收宜按清单“△”标注项提供相应报告及档案资料(清单见附表
3、附表4)。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政府验收。
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要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项目完建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当年完建项目法人验收应于次年10月底前完成,政府验收应于次年12月底前完成。市(州)应及时对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将市(州)政府验收总结报告、千吨万人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验收登记表(见附表5)、县(市区)验收登记表(见附表7)、市州验收汇总表(见附表8)报省发改委、水利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