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企业债券上市公告书_广州经济开发区企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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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开发区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及转型升级分析报告2016-2021年

【报告目录】

第1章:中国经济开发区发展概述 1.1经济开发区与区域发展的联动关系 1.1.1经济开发区与区域发展联动关系 1.1.2开发区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路径

(1)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升级

(2)借助先行先试政策加快体制创新

(3)开发区需明确自身定位

(4)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1.2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推动力分析 1.2.1政策层面推动力分析 1.2.2地方政 府层面推动力 1.2.3企业层面推动力分析 1.3经济开发区的吸引力分析 1.3.1开发区政策吸引力 1.3.2开发区基础设施吸引力 1.3.3开发区配套服务吸引力 1.3.4开发区人力资源吸引力 1.3.5开发区融 资创新吸引力 1.4经济开发区的生命力构成分析 1.4.1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

1.4.2开发区内的创新环境 1.4.3开发区对企业的吸引机制 1.4.4区内经济体系的可持续性

第2章:中国经济开发区建设环境分析 2.1经济开发区建设政策环境分析 2.1.1中央新一轮改革开放思路分析 2.1.2“十三五”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2.1.3“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分析 2.1.42013-2015年土地政策分析 2.2经济开发区建设经济环境分析 2.2.1经济开发区与gdp增长相关性 2.2.2中国宏观经济环境风险与预警 2.3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状况分析 2.3.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状况 2.3.2全国土地市场基本状况 2.3.3不同类型用地价格分析

(1)不同类型用地价格水平分析

(2)不同类型用地区域价格差异

(3)不同类型用地价格变化趋势

(4)住宅用地价格变化趋势

(5)商服用地价格变化趋势

(6)工业用地价格变化趋势 2.3.42015年土地市场形势预测 2.4经济开发区建设的产业发展环境 2.4.1国内重点发展产业分析 2.4.2国内产业集群现状分析 2.4.3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分析 2.4.4区域产业转移趋势分析 2.4.5重点产业生命周期分析 2.5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区域发展环境 2.5.1长三角经济圈 2.5.2珠三角经济圈 2.5.3环渤海经济圈 2.5.4海峡西岸经济区 2.5.5环北部湾经济圈 2.5.6大东北经济圈 2.5.7长江中游经济圈 2.5.8长江上游经济圈

第3章:中国经济开发区建设与投融 资分析 3.1中国经济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分析 3.1.1开发区数量规模分析 3.1.2开发区产值规模分析 3.1.3开发区财政税收分析 3.1.4开发区进出口分析

3.1.5开发区吸收外资分析 3.2经济开发区建设资金供求关系分析 3.2.1经济开发区资金需求结构 3.3经济开发区融 资模式分析 3.3.1经济开发区主要融 资模式分析 3.3.2经济开发区创新企业化融 资模式分析

(1)企业化融 资实现路径 1)组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 2)组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3)组建物业公司 4)组建风险投资公司

(2)企业化融 资优势分析

3.4经济开发区四级投融 资体系剖析 3.4.1“资源——资产”阶段分析

(1)阶段开发建设概述

(2)阶段主要投融 资模式

(3)阶段典型案例分析

3.4.2“资产——财产”阶段分析

(1)阶段开发建设概述

(2)阶段投主要融 资模式

(3)阶段典型案例分析

3.4.3“财产——资本”阶段分析篇2:企业债券发行与审核方案简介 企业债券发行与审核方案

呼和浩特

2014年9月

一、企业债券相关法规要求 1-1 发行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a股上市公司和h股上市公司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人成立时间须满3年,判断依据为是否能提供最近3年连审报告(一般不得使用模拟报表)。

4、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

7、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1-2 发债规模与净资产的比例

1、累计债券余额的内涵:累计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等。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核算依据,且应按下类规则核算:

(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均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若拟发债企业母公司发行过债券,则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母公司均需满足此条件。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1-3 发债规模与盈利能力的关系

净利润以申报的最近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的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且应按下列规则核算:

1、拟发债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发行人自身发行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1 1-4 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范围

募集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用于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程建设等,鼓励发债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中小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

2、募投项目为拟发债企业参股项目

发债资金用于参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发行人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之和作为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计算其投资数额,项目累计使用发债资金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0%(棚户区项目放宽到70%)。

3、其他禁止性规定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4、募投项目主体

能够证明发行人或其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为项目的法人主体或代建方(仅限于与政府机关签署的代建协议)。

鼓励民营企业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bt)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未纳入发行人最近3年连审报表的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发行人出资设立的除外),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

二、财务会计方面要求 2-1 财务会计报告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效

(1)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其中,5月1日-10月31日发行的,应使用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11月1日-12月31日公告发行的,除使用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外,还应披露上半年审计报表(可未经审计);1月1日-4月30日前公告发行的,可使用不包括上年的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但应补充披露上年前三季度或全年的财务报表(可未经审计)。

(2)由于客观原因,发行人历年完成上年审计工作较晚的,可以申请延期执行上述规定。

2、财务会计报告的更新

(1)企业债券公告发行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使用财务报表,需要更新财务报表的应当更新,但核准文件印发不满一个月的除外。

(2)发行人更新财务报表后,有关财务指标继续符合核准的发行规模和利率水平所需条件的,发行人自行更新财务报表即可发行;如果有关财务指标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当重新调整发行方案后方可发行;若更新财务报表后不符合发债条件的,应当停止发行。2-2 申报财务报告期内企业合并及模拟报表的使用

原则上,拟发债企业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可申请豁免:

1、实质性合并、合并前主体资产运营已满3年。

2、由于行业性原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企业合并的。

三、增信、承销商等其他方面要求 3 3-1 担保事项

1、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2、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3-2 承销团资质要求

1、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4)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承销团成员家数要求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3家;超过100亿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销商家数。(2)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承销团成员家数不超过5家;5亿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可增加1家;15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的,不超过20家;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5家。

上述标准按照申请发行规模执行,因政策考虑调减发行规模幅度不大的,仍可保留原有安排。

3-3 其他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1、评级机构的规定

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具有资质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包括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等6家。

4篇3: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目 录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

企业债券审核指标

企业债券发债申请概要情况单和企业债券发债

申请联系人表模版

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文模版

信用承诺书模版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第一部分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试行)

一、审核总体框架

1-1 材料完备性审核:对照申报材料目录,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注意不同类型债券申报材料存在差异。1-2 材料内容完整性审核:审查材料要素的完整性,如文件的核心

内容、相关机构的公章日期、必要且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书文件、需有律师鉴证的重要材料复印件等。

1-3 材料合规性审核:审核工作的重点,实质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

符合国家法律、企业债券相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1-4 材料一致性审核:申报材料及支持性文件互相印证审核,尤其

是需要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审计报告等,是否出现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内容。

1-5 材料连续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因为修改发行方案、担保方式、改变资金使用安排、跨期变更名称等原因未及时修改主要申报材料而导致申报内容衔接不完整的情况。

1-6 材料严谨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大量错漏,申报材料做到文字

格式和顺序保持一致、编码符合写作规范、数字单位不乱用、图表列示清晰、引用数据客观公正等。

二、办文相关材料及大致顺序 2-1 偿债保障措施相关文件 1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平台债)、2政府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且发行人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红头文件(中小企业集合债)、3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产业债及中小企业集合债)、4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5第三方担保函、6抵质押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授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7bt回购协议、8政府关于回购资金安排的说明文件、9政府关于明确偿债配套土地情况和安排的通知或批复(附地块红线图)、10银行流动性支持协议、1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12关于信用信息报告中存在的不良贷款、欠息记录的银行和企业说明文件、13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关于发行人资产、收入结构及偿债来源的专项意见。2-2 募投项目相关文件 1发债资金投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环评、规划、能评等手续齐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具专业意见2专业司关于募投项目的意见(针对产能过剩领域地方审批项目和所有中央审批项目,国家发改委负责)、2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书等、3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2-3 募集说明书 2-4 反馈回复文件

1反馈意见、2反馈回复报告、3定价报告、4发债规模测算表。2-5 申报请示文件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意见、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3政府同意发债的红头文件(附政府综合财力及负债表)、4修改债券名称或发行方案的说明文件、5主办人签署诚信尽职承诺书、6债券受理通知书。篇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邦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邦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等35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

效的公告

广州邦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等35户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我局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已被我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12个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将我局截止2010年6月30日,新增加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公告失效,其应纳税

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姓名 1 *** 广州邦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刘昕 2 *** 广州保税区迪信通电讯器材有限公司 李长祥 3 *** 广州保税区华捷行贸易有限公司 杨人添 4 *** 广州保税区金环珠宝有限公司

蓝彦康 5 *** 广州保税区马田灯光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王哲明 6 *** 广州彩得纸品有限公司 肖凯鑫 7 *** 广州璨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陈琳 8 *** 广州德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刘红英 9 *** 广州菲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陈肖梅*** 广州洪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胡研 11 *** 广州华兴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葛林 12 *** 广州京安移动资讯有限公司

杨树人***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报关报验报检公司 佘健平 14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资贸易总公司

区 鹏

***3598701 广州联宁纺织有限公司 张海兵 16 44010079739849x 广州美亿贸易有限公司

毛万里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围a2厂房三楼东半屋西侧 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01号金泽大厦907号 广州市农林下路121号国叶大厦5楼 广州保税区保环东路79号深达大厦三楼 广州保税区东涌路8号b125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晖四街115号202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利丰大厦晓丰阁1301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80号 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284号5018室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11号主楼803、805 房

广州保税区东涌路17、19号五楼

广州市保税区保盈北路1号办公楼自编108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货检大楼四楼414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9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明华三街五号d1-3光业大厦六层西

座前a室

广州经济技术开区蓝玉四街九号2号厂房5楼501 非正常认定日期 2009-04-07 2009-06-25 2009-06-30 2009-06-25 2009-05-26 2009-06-02 2009-05-26 2009-06-30 2009-06-25 2009-05-27 2009-05-26 2009-06-25 2009-05-26 2009-06-25 2009-06-25 2009-06-25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54500 24 ***00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44010161840594x 33 *** 34 *** 35 *** 广州融新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锐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圣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宝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大化工原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华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萝岗区陈娟服装店 广州市萝岗区新涛劳保商行 广州市浦华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起跑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容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时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锑欧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新资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阳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易整车料有限公司 广州域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御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智星贸易有限公司

钟观浓 袁江

翟淦明 韩志华 姚紫荣 黄贤武 陈娟 郑红亮 李腊庆 符亚兰 徐春桃

谢小舒 卢海 沈怡

吴琼海 蒋自云 黄洪攀 陈钢御 黄文豪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29号创氏大厦a268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晖大街173号之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蓝玉四街九号科技园内1号厂房第6层(603-1/603-2/603-3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15号创氏大夏a座606室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81-2号

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338号保建大厦五层a座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横迳桑田一路00830号6房 广州市萝岗区创业路普晖大街199号首层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29号301之072(仅限办公使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69号创氏大厦a215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409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东园二街6号202房(仅作写字楼功

能用)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石路11号第七层717号 广州环市中路321号五楼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湾二街15号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3号楼 314室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淡水二街7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11号b414、b416 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300号南方金信大厦附楼403室 广州开发区青年路329号创氏大厦b楼502号 2009-05-26 2009-06-25 2009-05-26 2009-06-30 2009-05-26 2009-06-25 2009-05-26 2009-04-30 2009-06-25 2009-05-26 2009-04-30 2009-05-26 2009-05-26 2009-06-30 2009-04-30 2009-04-17 2009-05-25 2009-06-30 2009-06-25篇5: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双叶和原审被告唐子龙、张丽芬、黄先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1)邵中民一终字第304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东路197-199号。

法定代表人钟赞君,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萧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双叶 委托代理人肖洪玉

委托代理人肖化林

原审被告唐子龙

委托代理人李文

原审被告张丽芬

委托代理人李文

原审被告黄先圭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广经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双叶和原审被告唐子龙、张丽芬、黄先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0)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4日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保广经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萧阳,被上诉人黄双叶的委托代理人肖洪玉、肖化林,原审被告张丽芬、唐子龙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黄先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2月17日12时许,唐子龙酒后驾驶粤a-hc772轿车从绥宁县武阳镇出发驶往绥宁县唐家坊镇,途经s221线52km+500m地段时,与前方同向由黄先圭驾驶的正在左转弯的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正三轮摩托车上乘坐人员黄双叶及刘小英、陈艳云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绥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于2009年1月3日作出绥公交(2008)w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子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先圭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双叶不负此次事故责任。黄双叶在绥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0 123.78元。2008年12月19日转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4770.90元。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月13日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4天,用去医疗费84 255.82元。2009年1月13日至2009年3月9日在绥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5天,用去医疗费21 150.39元。2009年3月9日至2009年3月30日在邵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2天,用去医疗费4503.87元。黄双叶因交通事故所受损伤,中南大学湘最后诊断为:

1、颈椎骨折脱位脊髓损伤并不全四瘫;

2、脑损伤;

3、头皮下血肿;

4、头部多处软组织损伤。2009年1月6日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为重伤,2009年6月24日经邵阳市莳竹司法鉴定所交通伤残鉴定评定为一级残并建议长期护理人员1人。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2010)》的相关规定,对黄双叶的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124 804.76元;

2、误工费7998元;

3、评残前护理费7998元;

4、交通费463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

6、营养费2000元;

7、残疾赔偿金90 250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56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10、鉴定费1120元;

11、评残后护理费265 268元。合计515 828.76元。

事故车辆粤a•hc772轿车的车主系张丽芬,张丽芬将该车借给唐子龙驾驶使用。张丽芬分别于2008年10月29日、30日在太保广经支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200 000元,保险期限均为2008年11月14日0时起至2009年11月13日24时止。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太保广经支公司未将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张丽芬。唐子龙已支付黄双叶赔偿款68 579.68元,黄先圭已支付原告赔偿款4000元,共计已赔偿72 579.68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唐子龙安全意识不强,酒后驾车,遇前方同向车辆左转弯时超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70%的责任。黄先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无牌号货运机动车载客,对此次事故的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依法应承担30%的责任。黄双叶提出赔偿营养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 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赔偿金额合理,予以支持。根据黄双叶的年龄、伤残程度,酌情确定黄双叶评残后的护理期限为17年。张丽芬将其所有的粤a•hc772轿车借给唐子龙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对唐子龙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粤a•hc772轿车在太保广经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两保险期间内。(1)对于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太保广经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对黄双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各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责任分担。(2)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在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赔偿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责条款及免赔率,但由于太保广经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对于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向投保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张丽芬陈述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知道保险条款中有免责条款,太保广经支公司也未尽告知义务。太保广经支公司在答辩状中对第三者责任险提出不予理赔的抗辩主张,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举证规则之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太保广经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采信张丽芬的陈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由太保广经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黄双叶的损失。唐子龙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太保广经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黄双叶医疗费10 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黄双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0 000元;

(二)黄双叶的其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95 828.76元,由黄先圭赔偿118 748.63元(含已付的4000元);由唐子龙、张丽芬连带赔偿277 080.13元,其中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给付原告200 000元,余额77 080.13元(含已付的68 579.68元)由唐子龙、张丽芬给付黄双叶。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黄双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800元,由唐子龙、张丽芬负担2000元,黄先圭负担800元。太保广经支公司上诉称,太保广经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第三者责任险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受害人不存在直接先行赔付强制性义务或者责任,也不存在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违背了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的规定。再者,承保车辆驾驶员唐子龙饮酒,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责事由,太保广经支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已明确告知了免责条款,不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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