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_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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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为规范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厉行节约,强化管理。
第二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工作服、工作鞋等,以及其它如应急灯、洗手剂等,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三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对象为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且上岗工作的员工。其具体发放标准将依工种、工作任务的不同而相应确定。
第四条 员工变更工种时,按新工种标准发放。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员工,可按时间长短,其劳保用品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发放,员工自离岗之日起,不再享有领用劳保用品的权力。
第五条 凡发给个人保管使用的劳保用品,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损坏或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第六条 对于特殊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用品等,使用前要严格检查有无破损、失效或影响安全,否则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第七条 属于工具类地劳保用品,如安全带,雨衣等实行实用领退制。第八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均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仓库负责发放。
第九条 仓库要建立相应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台帐,做好劳保用品地计划、保管、发放工作。
第十条 工作服、工作鞋的折旧按月累计;如员工在没满使用年限而离职或辞退的,按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第十一条 处罚
(1)对违反规定,出售个人劳保用品的人员处100元罚款。
(2)对工具类劳保用品要及时归还,不得挪为己用,否则,处100元罚款,并限期归还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