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_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2009.3.27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所工作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正规化
1、经编制部门下文建立司法所,机构规格副科级,有3名以上政法专项编、地方行政编或地方全额拨款事业编的工作人员。
2、司法所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3、司法所设所长1人,四人以上大所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的任免由县(市、区)司法局协助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二、干部队伍专业化
4、新任司法所长必须具备法律大专以上学历。
5、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大专以上的占70%,新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1个月以上的初任培训,方能持证上岗。
6、县(市、区)司法局对司法所长每年集中培训一次,时间不少于5天;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接受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7、司法所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应知应会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知识及工作技能。
三、工作业绩高效化
8、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明显。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有力到位,调委会主任年度培训不少于5天,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不少于3天;化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调解程序、内容规范合法,文书格式统一;标准化调委会达90%以上;防激化机制健全,措施落实,不发生民转刑案件。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均应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成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尽最大努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规范和监督机制健全,努力实现“零”投诉;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10、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成效明显。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台帐规范齐备;帮教安置网络健全,衔接工作到位;帮教安置措施落实,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管控得
住,不发生严重有影响的重新犯罪案件,帮教率不低于95%,安置率不低于85%,重新犯罪率低于3%。
11、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成效明显。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担任当地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抓好重点普法对象的普法宣传,每年培训普法骨干不少于2次;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制定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为党委、政府依法行政提出建议;民主法制村创建工作成效明显;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12、社区矫正工作成效明显。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规章制度,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切实抓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
1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明显。在综治委、办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保一方和谐平安作出贡献。
四、所务管理制度化
14、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建立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考评、奖惩等人事管理制度。
15、学习例会制度:每周开展一次政治理论、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研究措施,交流经验,交办任务,督办落实;依照党(团)章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基层党建工作充满活力,凝聚力、战斗力强。
16、请示汇报总结制度:每月至少向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出现重大情况按有关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逐级上报。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种业务统计表。
17、行政效能制度:坚持办事公开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督查反馈制、一次告知制、效绩考评制和责任追究制,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18、接访工作制度:做到有访必接、变上访为下访,事事有回音,件件抓落实。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包括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的查询、投诉,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
19、廉政建设制度:经常性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第一道防线。实行阳光作业,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与民争利等行为,树立良好形象。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五、基础设施标准化
20、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乡镇司法所、街道司法所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20m2、80 m2。设置所长办公室、人民调解庭(乡镇不少于30 m2、街道不少于20 m2)、帮教安置(社区
矫正)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办公室、资料档案室等。
21、有电话、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和录音机、照相机,计算机联网。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办公地点(处)有规范制式的宣传栏(橱窗)。
六、经费保障长效化
22、司法所的工作经费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每人不得低于8000元至10000元。
23、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每所不少于5000元。
24、人民调解经费按《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要求,落实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25、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司法所,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26、司法所工作人员享受与综治工作人员同等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