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司法所的功能作用及未来发展)_论未来组织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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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所的功能作用及未来发展 姓名:江龙龙系:法律二系专业:司法助理
内容摘要
当今提到司法所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司法所到底是干什么的,只知道和法律有关系,却不知道司法所的具体职能。这样的尴尬局面由来已久。现实生活中司法所的职能没有完全的体现出来,或体现的不彻底不准确。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应从司法所的职能工作上和相关上级定义司法所上着手。以充分发挥司法所应有的职能。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设在乡镇、街道的最基层的组织机构,也是我国基层政法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等重要职能,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所植根乡镇、街道,贴近基层,网络健全,组织严密,工作便利,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前沿,人民群众就涉及司法所职责范围的事情,可以到司法所咨询,寻求服务和解决。
司法所的作用和功能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所需。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具体承担着9项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网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开展对调解人员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做好预防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向本地党政领导、政法部门反映社情民意和民间纠纷情况,协助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调解员补贴。
二、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考核和管理,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
度,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指导辖区内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教育;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总结经验,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和实效。
六、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协助本乡镇(街道)政府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推进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乡镇(街道)政府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指导辖区内村(居)委会建章立制,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
七、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间纠纷处理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情况,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和恶化。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平安创建活动;配合、参与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虽然司法所担任如此重要的工作内容,但现实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下面列出司法所正面临的部分问题。
一、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34万人口的乡镇就有三个司法所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
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个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89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司法所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则削弱了力量。
二、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三、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
五、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典型等工
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鉴于以上部分问题我提出以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
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
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
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6、规范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7、依靠组织,理顺关系,推动司法所工作的全面发展
8、狠抓基层司法所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基层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9、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发挥司法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