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安全七条规定_煤矿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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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安全七条规定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第二条 第二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第三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第四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第五条 第五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第六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七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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