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公司招标法律保障_河北省电力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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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力公司
建立招标法律保障机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防范招标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维护河北省电力公司(下称省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建立招标法律保障机制的规定》、《河北省电力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规定,结合省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本部、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三条 省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应建立招标活动的法律保障机制。法律顾问应参加招标工作的制度建设、招标过程、招标管理日常工作并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在参与上述招标活动相关工作中提出的法律意见,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慎重考虑。
第二章 法律顾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受各单位法律部门指派,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招标活动的法律专业人员,包括本单位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有过违反招投标纪律等不良记录的法律顾问,不得再行参加任何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参与招标活动法律保障工作的法律顾问一般由各单位法律部门专职人员或本单位内部法律顾问担任,必要时也可以从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担任。外聘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招标工作时,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法律顾问参加招标活动的职责为:
(一)参与本单位招标活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对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参与招标方案讨论、审查;
(三)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四)参与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并对其合法合规性提出意见;
(五)对招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或其他服务;
(六)根据需要参与合同谈判;
(七)协助处理招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必要时代理招标人参与仲裁和诉讼;
(八)处理日常招标管理工作中的法律事务;
(九)承担其他需法律顾问参与的与招标相关的工作。第七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或从事律师工作两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从业记录;
(三)熟悉电力行业的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参与本单位招标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律顾问参加招标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谨慎、廉洁、独立、公正的原则。
(二)法律顾问应当严守招标纪律,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晓的有关招投标活动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招标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各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制订招标管理制度必须征求本单位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管理制度须具体、明确、可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范围、招标程序、评标专家、评标办法等事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对招标管理制度形式、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时,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招标过程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参加招标方案的拟订,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应当有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参加招标文件审定,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就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未经法律顾问审查,招标文件不得发售。
第十五条 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法律顾问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内容的,有权提出修改建议,招标人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本部及各单位组织的集中规模招标、重大招标活动应有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其他招标活动应保证重要环节有法律顾问参与。法律顾问应就所参与的每一环节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参加开标时,应就开标时间、开标方式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予以见证,并对现场开标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在评标过程中应参与投标文件澄清、废标等事宜的讨论,并提出法律意见。对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标结果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且意见不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部门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抄送评标委员会、招标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在评标过程中对有关事项的合法性无法当场做出判断时,应当及时声明,在获得评标委员会主任与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在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寻求帮助,并及时做出答复。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参加定标时,应对定标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第五章
日常招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省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进行,对于招标管理日常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招标管理部门应商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后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活动中出现法律纠纷时,招标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法律部门依照《河北省电力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招投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招标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电力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