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中的男女平等调查_村规民约与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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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中的 男女平等调查
2007年以来,江苏省妇联在该省各地先后收集了173份村规民约,持续开展了历时两年的“村规民约中的男女平等问题”的调查研究。2009年11月,他们在该省又开展了“江苏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状况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2839份。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体现 收集到的村规民约中,有将计划生育和土地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列入相应条款的,而没有一份村规民约明确提出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
对74份有男女平等内容的村规民约进行分析时发现,其中73.0%(54份)的男女平等的内容仅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和计划生育方面。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存隐患
土地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基础,平等获得经济资源是男女平等的物质基础。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0.0%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农村存在着“外嫁女户口被注销或强制迁出,难以获得承包地或征地补偿”的现象;43.8%的人认为“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户口被注销,难以获得承包地或征地补偿款”;33.4%的人认为农村存在“分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现象。在173份村规民约中,没有一份对妇女平等获取土地等经济资源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某村规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女方有兄弟的不予落户,有姐妹无兄弟的只准落户一人。这说明多子户娶媳可全部落户,有女无子户招婿只准一个落户,不能做到男女平等。
女性参政缺乏“小环境”支持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明确提出了农村妇女民主政治参与的基本要求:村“两委”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30%。
但调查中,173份村规民约中,仅有4份规定“村民不分性别、年龄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等内容,占总数的2.3%。
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认为避孕节育是“女人们的事”。
调查中,村规民约规定“已生育妇女必须在定期内落实计生措施”的条款屡见不鲜,这种单方面的责任规定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
但徐州丰县大沙河镇蒋庄村却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列。蒋庄村村支部书记李传峰说:“我们村明确规定‘育龄夫妻共同响应党的计划生育号召’,这能充分体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是男女双方共同的责任,而不仅仅是女方的责任。”
为此,江苏省妇联建议,在该省全面开展对村规民约的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与男女平等精神不符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带有性别歧视性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尤其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方面要着重落实;着力提升基层领导的性别意识;逐步培养全体村民的男女平等观念,在新农村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