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解读_解读问责条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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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解读

强调制度治党,是十八大以来抓党建的一个突出亮点,我们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四中全会提出要以党章为核心,形成党内的法规体系。把党内各项事务用党内法规的方式做出了规定,比如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等等。这些纪律规矩成为管党治党的标准和尺子,让党员领导干部有章可循,有敬畏感和自觉性。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纪就是治本。我特别认同这个道理。

廉洁自律准则是正面要求,是党员的正面行为规范;纪律处分条例是定下来的党纪,违反党纪的该怎么处分,规定得很全很细也很严。这两项党内法规有独特的定位和独特的作用,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此外,我们还有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党组条例、统战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等。在问责方面,现有的500多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有关的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07部。

那么为什么还要专门出台这个问责条例?一方面原因是现有的问责规定虽然多,却没有准确界定责任主体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所以我们发现有人虽然不敢违纪了,但是也不作为了。对这样的情况也应该有办法应对。问责条例主要就是解决失职失责的问题。不光是对领导干部个人,也针对党组织。可以说,问责条例全面聚焦党内问责,是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利器,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使得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点发布时间:2016-06-30 28日傍晚,新华社发消息称,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的核心内容有哪些?其侧重的问责对象和去年刚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处分对象有何不同?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该条例是如何给权力加锁的!

廉政法学专家对记者表示,问责条例重点针对的是“不作为”,而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的对象是“乱作为”。两者都是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不可相互替代。

解决问责规定碎片化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昨日召开的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是担当。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记者注意到,在上个月,2016年5月3日人民日报公开的关于“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说,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委六次全会提出的要求,正是为了解决以前党内问责制度碎片化的问题。”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教授向解释说,目前党内法规中关于问责的规定包括《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暂行规定》等。

尽管这些规定都各有侧重,但是总的看来,确实存在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的问题。此次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强调党委、纪委的组织责任

2016年1月,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做工作报告时提出,“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从王岐山提出研究制定,截至今天《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获审议通过,可以计算出,期间仅仅用了半年时间。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去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点有何不同?邓联繁教授认为,两者侧重的情形、处分和问责的方式都是不一样的。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的对象是“乱作为”,问责条例重点针对的是“不作为”。

就问责方式来讲,《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5种。

“但是这些规定仍不够全面,可以看到,近几年多提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问责方式。相信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方式将会更为全面。”邓联繁教授说,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是不可相互替代的,都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施行的多个党内问责规定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而此次问责条例则面向所有党员。

此外,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还强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以上这句话也出现在今天的会议通报中。邓联繁认为,这意味着问责对象将不仅仅是党员或领导干部,也包括组织。

“主体责任中的主体主要指党委这个主体,监督责任指的是纪委的责任。可以看出,问责条例同样强调组织要把责任担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记者梳理发现,中央曾从亲友问题、经济问题、生活问题等多方面给这只笼子上了多把“锁”,而今日审议通过的问责条例可以说是又加上了一道“锁”。

问责制度在党内虽然早已有之,但正式出台一部基础性的党内问责条例,这还是头一次。那么,按照最新问责条例,到底在什么情形,党员领导干部会被问责?今天正义君就带大家一起学起来。

一、只能独善其身的干部,要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案例:蔡晓滨曾经是青岛日报社的党委书记,还是青岛日报社社长、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过节的时候,下属给他送了购物卡,可是他坚定的拒绝了。大家说,他是不是好干部?可是这个“好干部”却被问责了。

原来,在他任职期间,单位内部出现请客送礼、公款宴请,收受贿赂、瞒报收入甚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问题,而这位党委书记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致不正之风蔓延。最后,该单位5名班子成员,19名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2015年1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蔡晓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2016年6月17日,中纪委通报,这位党委书记因单位多人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青岛这位书记,也许认为只要自己不违纪就可以了,独善其身看似没有问题,可作为一把手,正是党组织中“关键少数中的少数”,这样的人一旦奉行“独善其身”,对单位的违纪行为不加管束,不严查深究,整个单位风气自然会越来越坏,日积月累,等到大问题出现,就已经不可挽回了。这样的干部看似“清流”,实则无能,应该被问责。

二、纪律涣散的干部,要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案例:2013年12月5日,四川省凉山州最大的国有独资水利电力企业大桥水电下属公司大桥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志辉违反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未经经营班子集体研究、未经董事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西昌“山水间客栈”私自签订《山水间客栈投资合作协议》。公司财务部经理郑国静向商业银行经办人员提供虚假验证信息,将大桥实业公司公款300万元转账到西昌“山水间客栈”谢某个人账户。凉山州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纪委按照“有案必查”的要求,第一时间启动纪检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在较短时间内查清了违纪事实,中止了违纪行为,并给予张志辉党内警告处分决定,减发2014年6个月绩效奖;郑国静调离岗位并减发2014年6个月绩效奖。

点评:该案例中,由于该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失之于宽,遇到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本应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情况时,竟然视纪律与制度为无物,公然违反“三重一大”制度,不向组织请示报告就擅自作出决定。这些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按照新出的问责条例,这样的党组织应该被问责。

三、奉行“好人主义”的干部,要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案例:宫海曾经是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的副县长,他在任时有人多次反应其生活作风有问题,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对于此事,宫海的领导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却没有如实向上级报告。直到上饶市委向费长辉征求意见,准备选拔宫海出任万年县委常委时,他依然为宫海打掩护。由于费长辉没有如实向组织报告宫海违反生活纪律的情况,致使宫海重用后又被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6年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费长辉也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中国的传统文化一直有为尊者讳的习俗,这本身就是一种陋习,与我们党所提倡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不符,而党内的一些干部更是把这种陋习发挥到了极致,不但为“尊者”讳,对同级下级的错误也不加以批评指正。奉行“好人主义”,以为你好我好大家好。最终的结果,就是大家都好不了,还严重影响党的形象。

四、拉帮结派的干部,要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案例: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拢腐蚀一些领导干部,还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同时,赵少麟的儿子赵晋搞起了房地产,一度成为当地的“最牛开发商”。为了巩固父亲的地位,获取更大的利益,赵晋又开设私人会所,拉拢腐蚀了一大批领导干部,包括武长顺、王敏、何家成等在内的多名高级领导干部因被其腐蚀而先后落马。最终赵少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被开除党籍。2016年7月,因涉嫌单位行贿、骗购外汇案,被提起公诉。

点评:像赵少麟这样的人,作为党员干部,却并没能坚守共产主义信仰。他们把自己等同于旧社会的腐败官僚,大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在他们眼里党纪党规,甚至是国法都无足轻重,以为拉上个小“山头”,自己就是“山大王”,“一朝权在手,天下任我走”。他们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最终不但要被问责,还要依法受到审判。

五、反腐不给力的干部,要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

案例:2015年7月,上海市委巡视组发现,上海城建集团下属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公款旅游问题,城建集团纪委于是将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转至城建置业纪委组织调查。城建置业纪委仅凭相关人员的说辞及编造的材料作出反映不实的调查结论,城建集团党委、纪委未严格审核就将该结论报告市委巡视组。8月,上海市纪委经过调查发现,城建置业公司的公款旅游问题属实,相关人员分别受到处理。

2015年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上海城建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焰被诫勉谈话,城建集团纪委书记朱晨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城建置业董事长裴建群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免去董事长职务;城建置业总经理袁继康也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城建置业纪委书记张连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该案例中,城建置业纪委的干部们不仅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对于巡视组发现的问题也不积极的调查,认真核实,导致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遏制。新的问责条例明确要求党组织、党员干部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必须要坚决,要扎实。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反腐,不仅反不了真正的“腐”,自己也逃不过组织的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需要被问责的情形就是这五大类。当然除了这五种情形,条例也规定了可以对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那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党员干部们,对于这个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你都学懂了吗?党中央对于从严治党那可是下了真功夫的,不要再存在侥幸心理了,赶紧行动起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用更加严格的标尺衡量自己的言行吧。

三项法规傻傻分不清?

七一前夕,中央再出重拳。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以说,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不仅让共产党员头上多了个“紧箍咒”,还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又迈出了坚实一步。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继印发。这些条例是否让你觉得傻傻分不清?事实上,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早已吹响,不论你是不是党员,这些规定,其实离你不远。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主要内容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内容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总则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第三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第四章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第五章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分则部分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主要内容问责内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方式,“坚持问题导向”。处分方式,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总的来说——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关于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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