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办事指南_取水工程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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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办事指南
一、申报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竣工验收方案;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签章齐全的表一~表六:表一:《竣工验收核查表》;表二:《工程竣工报告》;表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表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五:《竣工验收意见》;表六:《竣工验收报告》; 4.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核查证明文件;
5.如工程项目包含电梯,应取得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8.民用建筑工程应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9.《建筑节能工程申报表》
10.住宅工程应提供质量投诉处理预案;
11.五方责任主体信息档案(委托书、承诺书、信息采集表); 12.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法规依据
1.《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5.《建设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三、办事流程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竣工验收→向监督科室提交申报资料→监督科审核申报资料、整理档案→中心内部流转→确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具体验收时间→竣工验收监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办事地点、联系电话:常州市怀德中路82号澜天大厦16楼
监督一科 86021519 86021518 监督二科 86021521 86021522 总工办 860215***
五、承诺时间
条件齐全,7个工作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备注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本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相关表式:
1.表一~表六 2.《建筑节能工程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