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基金_基金公司印章共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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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前言
一、目的为了保证公司及基金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规范地运营、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
适用对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基金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鉴章、发票专用章等。
三、责权范围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基金的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四、制度内容
印章授权管理和使用部门:
(一)公司及基金的印章,由公司及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使用;
(二)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公司及基金的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填写《公章外出使用审批单》(详见本办法附件三)方可带出;非公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时,用印人还应填写的《印章交接单》(详见本办法附件四)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带出。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及基金的所有印章,均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公司及基金的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印鉴章、发票专用章等重要印鉴应置放于保险柜。/ 3 《印章管理办法》
2.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单》(详见本办法附件四),登记交接日期、管理印章类别。交接人员签字,印章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备存。
3.印章专管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专管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员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专管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4.印章专管员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5.印章专管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公司及基金的规定进行处罚。
6.印章专管员离职时,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专管人离职交接单》(详见本办法附件五)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各类公章的使用规定 1.公司及基金印章的使用
(1)办理使用公司及基金印章的事项,须由业务经办人认真填写相应的审批文件并按取得相应权限领导的审批同意意见后,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专管员,由其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用印。
(2)凡有公司及基金对应权限管理领导签署的文件或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等,可直接加盖相应的公司及基金印章,但印章专管员仍应按照本条第3项规定填写《公司用印审批记录表》(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一)并留存复印件以完善相关档案,依据本条规定填写的单据无需审批人签字。/ 3 《印章管理办法》
(3)除本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外,凡加盖公司印章的存根类介绍信(开具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存根)、便函、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等文件,均须填写《公司及基金用印审批记录表》(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一)并经相应管理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公司及基金印章。
(4)公司及基金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及公司及基金其他印章所用印的文件、资料、附件资料及《公司及基金用印审批记录表》(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一)作为用印凭据档案由印章专管员留存。
2.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须办理本条第(一)项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基金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及其他需用公司及基金财务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3.公司及基金各类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印章专管员应每年度6月30日、12月31日下班前应将该期间填写的《用印登记簿》(详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二)及用印资料档案全部移交公司及基金档案保管人存档。
五、法律责任
(一)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二)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附公司及基金印章管理的相关文件范本。
(二)本办法由公司及基金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效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