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_煤业集团瓦斯防治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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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 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 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煤业公司要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认真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第三条 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是: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爆炸、瓦斯燃烧和煤与瓦斯突出伤人事故。

第四条 煤业公司要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防治瓦斯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煤业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

第五条 煤业公司要编制防治瓦斯工作管理规定,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煤业公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研究分析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矿井是防治瓦斯事故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对矿井防治瓦斯事故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防治瓦斯事故负技术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 瓦斯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瓦斯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条 矿井要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底前召开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总结当月防治瓦斯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瓦斯灾害预报和防治瓦斯工程计划,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当月瓦斯防治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一并报煤业公司。煤业公司汇总分析后,每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章 通风及瓦斯

第十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采区、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第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并顺向交接;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第十二条 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否则要及时安排计划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要加强矿井进回风巷道的维护,确保通风断面,所有井巷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禁止风速超限,严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第十五条 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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