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征收问答_工会经费征收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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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征收问答
1、工会经费征收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徐政办发[2003]1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计提代收代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财政局代收代缴。
2、工会经费征收的范围和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均应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交纳工会经费;根据徐政办发〔2003〕171号文件规定,我市市区内各类性质的企业、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市地税局负责代收代缴;市级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代收代缴;个别单位经营地不在市区,但工会经费的拨缴关系隶属于市总工会,其工会经费仍按原渠道交纳。
3、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工会经费为什么由财政、地税部门代收代缴?
工会经费代收代缴,一是为了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收的透明度,接收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5、工会经费如何分成?
按照全国总工会和江苏省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40%上解上级工会,60%由基层工会使用。市总工会收到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后,按照规定比例自留及上解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
6、目前我市工会经费是如何返还的?
全额征收的工会经费,40%部分上缴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再按照规定比例自留及上解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60%部分市总工会通过区总工会或主管局工会逐级下拨至缴费单位工会;个别征收比例为40%的缴费单位或按规定执行特殊比例的企业,不存在返还。
7、对拖延或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不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无故拖延或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地税机关按《江苏省实施〈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上级工会可以依据《工会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1号司法解释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开据的电子付款凭证或徐州市总工会开据的《工会经费缴款专用收据》。
9、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工资总额是否计提工会经费? 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虽未列入单位“职工”范围(列入从业人员范围),但在计算拨缴工会经费时,仍应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
10、工会经费滞纳金的收取比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交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加收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11、基层工会经费主要使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会员活动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
(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如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和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及相关支出;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图书馆、阅览室书刊费用以及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
(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