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念题_国际经济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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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题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同经济关系的国际关系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3、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和规定。
4、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5、限制性商业条款:目前国际上对其还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主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分歧。发达国家认为凡是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出现的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的条款都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不仅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的条款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有些条款虽然不一定导致垄断、削弱竞争,但显然不利于技术接受方经济、技术发展的也应属于限制性条款。
6、倾销与反倾销:
7、补贴与反补贴: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8、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技术贸易又称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
9、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就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
10、国民待遇条款:其基本含义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给予境内外国国民以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
11、“保障条款”:《货物贸易总协定》第19条规定,如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一缔约方因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止。这就是著名的“保障条款”。
12、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13、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14、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15、BOT投资方式: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6、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17、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
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18、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19、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
20、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使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毁约或违约提出的诉讼作出裁决,或者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细则订立的担保合同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无法执行。
21、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22、国际金融法:是对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是指本国企业向外国商业银行贷款项目中的一种,这种银行贷款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涉及不同国家的货币和法律,还涉及不同国家的银行和政府主管部门,如果贷款发生纠纷的话,甚至还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
24、国际项目融资:主要包括BOT、ABS、TOT、产品支付,融资租赁等,是一种投资者对投资项目无追索权或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
25、国际债券:是指发行人、债券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别采用债券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标价的债券。
26、国际股票: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股票,主要包括:(1)本国公司在境内发行、供境外投资者或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票
27、国际金融新秩序:
28、国际银团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组成一个银行团,向另一个国家的贷款人提供贷款的信用形式。
29、国际项目融资方式:投资者对大型工程项目贷款或投资,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再用项目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服务收入偿还贷款或投资。
30、欧洲债券: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券。
31、股票收购: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32、外汇: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凭证。
33、外汇管理:指一个国家制定法律限制外汇进出该国国境的制度。
34、国际税收协定:指有关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旨在协调彼此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实现国际税务行政协助的书面协议。
35、豁免法: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征税的方法。
36、抵免法:指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其从向居住国应缴税额中扣除。
37、国际重复征税:
38、国际重叠征税(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
对象或统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39、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统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40、“常设机构原理”: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41、“引力原则”:居住国一方企业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该企业来源于来源地国境内的其他所得,尽管并非是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取得的,只要产生这些所得的营业活动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或与其相类似,来源地国都可将他们纳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征税。
42、“有实际联系原则”:只有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利润收入和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各种所得,才应确定为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由来源地国征税。
43、“固定基地原则”: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一方课税。但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作为收入来源地国的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44、国际逃税: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45、国际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漏洞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46、跨国联属企业:也称关联企业,通常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
47、转移定价行为:指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处于联属企业集团利益或经营目标的需要,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来确定有关交易价格和费用标准,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企业账上的现象
48、避税港:指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者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
49、基地公司: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控于外国股东的公司,其经营活动主要或全部在避税港境外进行的。
50、ADR方法:即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如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调解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