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课题管理办法_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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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15日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总课题组

第一次全国会议上讨论通过)

为了规范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以下简称战略研究)的相关活动,加强和完善战略研究课题的管理,确保战略研究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果,根据《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组织实施方案》,参加国家有关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战略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科学分析人口老龄化与发展的关系和规律,客观把握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发展的影响,全面摸清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充分估计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力条件和不利因素,研究相关重大战略问题,紧紧抓住“战略机遇期 ”,结合国家其他发展战略,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重点、战略步骤、战略对策等,为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战略研究的目的是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0-2030)》提供依据;为筹备召开第三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做准备;为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老龄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研究老龄政策、制定相关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战略研究要突出前瞻性、宏观性、创新性和政策性。要把握重点深入研究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借鉴国际、国内的成功经验,聚智聚力,形成科学和权威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战略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法律责任和信誉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课题研究各方的权利义务。第五条 战略研究采取课题公开发布方式。通过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网站www.daodoc.com发布《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课题申请书》)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邀请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及所属高校、科研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和各有关行业或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自行申报课题。《课题申请书》由战略研究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经战略研究总课题组批准,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全国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的科研力量,利用国内、国际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确保研究质量。课题发布工作由全国老龄委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战略研究在全国老龄委的领导下进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组织机构设置为总课题组和专家委员会。总课题组负责整个战略研究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课题研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总报告。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课题设计和各子课题的研究工作;负责课题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负责子课题研究的中期检查和结题评审;负责论证战略研究总报告。

第七条 总课题组下设秘书组、总报告组和子课题组。秘书组负责落实总课题组的各项决定,负责整个课题研究的日常工作,负责子课题研究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提供相关重要数据材料,配合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总报告组负责起草和修改战略研究总报告,参与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第八条 子课题组负责课题的具体研究工作,实行组长负责人制。设组长1名,联络员1名,主要研究人员若干名。主要研究人员和联络员由组长推荐,并经课题承担单位批准;联络员主要负责与秘书组的日常联络和报告课题研究情况与工作进度以及课题的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课题的承担单位应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雄厚的研究实力和学术资源;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健全。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为本研究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教授(研究员)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与投标课题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是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者;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具备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子课题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与申报课题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是课题研究实际参与者;子课题组成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相应的时间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后学位、或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具有相应的与课题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研究内容相近的子课题,为了保证相互之间在研究思路、数据共享、领域界分上的协调,可成立协调组,并确定牵头人,相关子课题为成员。协调组主要通过会议协调开展工作。秘书组应当安排好会议,加强子课题之间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内容的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组设若干名联络员,负责与子课题组联络员的联络工作,密切关注课题研究活动,及时掌握研究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各子课题每两周应当向秘书组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一般情况下秘书组每月召开一次课题碰头会。

第十四条 秘书组负责编辑《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工作简报》和《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工作大事记》,定期送达有关领导和各子课题负责人。

第十五条 秘书组与子课题组要加强联络、协调和沟通,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等工作,尤其是对战略研究的重点课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战略研究各组织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如果遇到疑难问题或其他突发事件,各方要本着诚实互信原则,协商解决。

第三章 课题研究要求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过程分为课题发包、中期检查和结题评审三个阶段。在课题发包阶段,通过专家委员会对课题申报材料的评审并经总课题组批准后,向承担单位和子课题负责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发布公告,由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代战略研究总课题组与承担单位和子课题组负责人签订《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课题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子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完成子课题研究任务,并根据《课题申请书》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把课题研究报告交付给秘书组。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课题申请书》的要求,本着严谨科学、求真务实的精神,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九条 在课题中期检查阶段,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子课题中期研究情况进行审议、检查和论证。各子课题组负责人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对课题研究内容进行认真修正和完善。

第二十条 在课题结题评审阶段,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子课题结题报告进行终期评审和论证。各子课题负责人要按照所提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经秘书组初审,报总课题组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子课题研究报告应重点阐述以下内容: 1.国内外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2.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结合人口老龄化与人口发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要求,提出战略建议、规划建议、立法建议和政策建议:

(1)战略建议:明确提出各子课题研究领域近期(十二五期间)、中长期(2011-2030年)的发展战略目标、总体思路、战略步骤和重点任务;

(2)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各子课题研究领域近期(十二五期间)、中长期(2011-2030年)的发展规划目标、重点工程和重点任务等;

(3)立法建议:明确提出各子课题研究领域近期(十二五期间)、中长期(2011-2030年)的立法目标、立法任务等;

(4)政策建议:提出为保证实现以上战略、规划、立法建议的目标与任务所必须采取的政策措施及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以上所提建议要有准确、全面的说明,并对其正、负效应做出清晰、客观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子课题报告正文要围绕课题研究的任务,对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所用数据的评价、获得的重要结论等进行综合论述。报告内容要全面、完整和系统。技术路线要清晰、严密。第二十三条 子课题研究摘要严格控制在3000字以内,要对本课题的研究重点、创新思路以及重要建议等进行概述。文字表述要求高度凝练、准确,观点鲜明。数据和资料要详实、科学,经得起推敲。引用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并附参考文献目录。严禁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有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承担单位和秘书组审核,报总课题组同意。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增加课题研究经费;

4.改变成果形式或研究内容进行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延期结题; 7.中止或撤销课题; 8.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9.其他可能影响研究成果的重要事项变更。

第二十五条 子课题报告和研究摘要应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形式一并提交秘书组。

第四章 课题评审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课题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在课题申报材料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评审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评审标准,对子课题进行评审。评审会议以到会专家超过专家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向总课题组提交书面评审意见。集体评审意见中除体现专家的相同意见外,还必须对其他专家的不同意见做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结题评审阶段,评审专家的综合评价应根据《课题申请书》的要求并注重以下内容:

1.研究成果是否具有科学性和独创性; 2.研究方法和理论创新性; 3.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4.资料数据是否准确、翔实; 5.是否履行《委托协议书》的约定; 6.存在的问题或中期检查的修正意见; 7.是否同意结题。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课题评审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联系,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2.当评审专家与子课题组成员存在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况时,应当主动向总课题组申明并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子课题执行研究计划不力,专家委员会中期检查认为不能达到预期研究成果的,秘书组要及时协调子课题组并报总课题组审定后,提出整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并重新对其进行鉴定评审。

第三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专家委员会报总课题组批准后,由总课题组决定撤销课题,终止《委托协议书》。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3.经两次鉴定评审仍未通过;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干扰评估或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地展开,造成评议和论证结果严重失实的,由总课题组取消课题负责人资格、终止《委托协议书》,纳入不良信誉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由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负连带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课题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取消其资格。非法收受财物的,追缴收受的财物,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战略研究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在课题研究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战略研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战略研究经费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既定用途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和支出。

第三十六条 战略研究经费分为日常管理费用和课题研究经费。日常管理费支出按照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有关财务制度的审批权限执行。日常管理费用是指战略研究在立项、课题框架论证、评审、相关会议活动、专家咨询、材料收集、差旅调研、课题跟踪检查、总报告起草以及宣传、出版发行成果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第三十七条 课题研究经费主要是用于课题研究期间发生的费用。课题研究经费实行委托财务管理,即委托子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财务管理。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主要内容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2.数据采集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进行的问卷设计,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数据跟踪采集、数据录入和数据分析等发生的费用。3.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有关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4.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不支持购买计算机等硬件,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总课题组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6.劳务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用于咨询、研究人员写作补贴、辅助科研人员劳务补贴等的费用。劳务费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10%。

7.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等。

8.专家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为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提取额不超过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10%。9.管理费:指子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提取额度不超过研究经费总额的3%,总额不超过50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第三十八条 本次课题研究经费采取通过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方式。课题研究经费分别在课题发包、中期检查、结题评审通过验收后15日以内分期拨付到位。在签订《委托协议书》后,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将核准的课题经费拨付给予子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银行账户。首期拨付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40%,结题评审验收后拨付20%。第三十九条 签订《委托协议书》后,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将经费直接划拨到子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子课题经费不直接划拨课题研究成员个人。第四十条 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课题研究活动。课题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第四十一条 战略研究的日常管理费用和课题研究经费应当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和修正,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增加研究经费的,由子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出详细预算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总课题组批准。第四十三条 课题研究经费决算应当在课题结题后报送承担单位审核汇总,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在课题结题评审时应当同课题研究报告一并报送。第四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经费开支,全国老龄委办公室财务部门有权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经秘书组审查,报总课题组审定。第四十五条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财务部门按财务制度规定,对课题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课题预算执行的子课题,由其提出意见,经总课题组批准后暂停拨款和终止拨款,待整改合格后恢复正常拨付程序。课题承担单位的财物部门应妥善保存课题经费账本和有关单据,以备检查、监督和审计。第四十六条 子课题组负责人因自身原因致使课题研究计划无法执行,而要求终止任务,应视不同情况,追缴部分或全部研究经费,课题承担单位负责连带违约责任。第四十七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委托人无故中止研究任务时,所拨经费无权要求课题受委托人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战略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六章 印章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次战略研究公文运转和法律文书一律使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印章,印章的具体使用按照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保密规定

第五十条 参与战略研究工作的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研究工作中的保密要求。凡列入密级的文件、报告和研究资料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执行。第五十一条 签订《委托协议书》的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协定,如果违反有关协议内容,总课题组有权中止或终结课题研究活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战略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各子课题的研究报告及相关成果由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泄漏或公开发布研究内容、数据信息、重要结论和研究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战略研究总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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