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永乡开展村容村貌集中整治的公告[定稿]_村容村貌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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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羊永乡人民政府临潭县公安局羊永派出所
关于开展村容村貌集中整治的公告
为了全面提升乡村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文明有序的城乡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遵照6月6日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动员大会精神,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决定,对羊永乡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乡所辖区域内村道等公共场所及个人门面的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市场环境等,均属综合整治范围。
2、乡直各单位、经营门店、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临潭县城乡综合管理办法》,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全面清扫、清洗、清除各类垃圾和杂物,确保环境卫生整治。
3、所有商品一律进店经营,禁止在人行道摆放商品,严禁违法占用道路摆设点或从事修理、清洗、维修、装饰等经营活动。
4、所有流动摊贩一律进入指定场所经营,严禁以路为市、占道经营。
5、未经许可,乡直各单位、农牧民不得私自搭建影响村容村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物,严禁临街搭建遮阳棚和太阳伞,悬挂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
6、严禁乡街道两侧乱倒垃圾、乱扔杂物、乱泼污水,以及在树下、路旁、墙角等部位随意大小便或攀折树木,践踏花草,破坏公用设施等。
7、严禁在街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搅拌混凝土,临街建筑工地必须设立防护栏,封闭施工,确保整洁安全。
8、严禁各类货运、农运、大型客运车辆在街道两旁乱停乱放。
9、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乱挖乱占城区道路。
10、严禁在街道两旁悬挂商业宣传广告、横幅,严禁在墙面乱贴乱画。
11、所有从事休闲娱乐、生产经营、建筑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控制声响,不得产生噪音污染。
12、凡在道路两旁乱搭、乱建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清除。
12、违反本公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有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