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上报工作流程_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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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上报工作流程
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十四条第二款: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用人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告》的模板,填写相关内容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现检测报告回执表》。
附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告》模板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告
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委托淄博德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已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于_2015_年12月 25 日对我单位工作场所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现将结果上报(见检测评价报告书)。
附件:检测评价报告书
淄博晨泽工贸有限公司
2016年 05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