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_统计法基础知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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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
2、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4、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统计法律
2、统计行政法规
3、地方性统计法规
4、统计行政规章
政府统计的功能:信息、咨询、监督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独立设立的统计只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局,以及成立的各级调查队。
目前,国家统计局在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5个副省级城市、320个市(地、州、盟)以及895个县(市、区、旗)设有派出调查队,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向国家统计局直接上报统计调查并负责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还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国家审计局审批;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其中本部门管辖系统,是指该部门直属的单位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该部门对口的管理机构
统计调查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是由于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具有一定的统计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因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内容。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加强对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1985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三级,即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民间统计调查除具有一般统计调查所具有的特征以外,与政府统计相比,还具有:自愿性、时效性。
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这类违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是指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未按照统计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行为。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6、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行为
7、泄露统计调查资料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10、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才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行为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是指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行政机关向行为人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内答复有关问题的一种统计法律文书。行为人在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后,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如实答复有关问题否则构成该种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统计行政法
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统计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7种: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处一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可处一千以上下的罚款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行政处分的使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给机关委托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2、行政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7、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8、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由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也对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和范围作了如下的规定:
(1)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2强令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3 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5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
有上述第三、第四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有第五种统计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损害被检查人权益的行为发生,要求监督检查人在履行职责时必须: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至少有二人,以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其合法身份并接受监督。监督检查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立案的条件
由于统计工作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统计违法行为多种多样,违法情节、后果也不相同,因此,要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即审查的材料中,有具体的统计违法责任人。行为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事实存在、且违法情节较重。
3、依法需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即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需对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4按照责任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行政机关在单位作出2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签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执行。听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统计违法行为人逾期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向本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枸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申请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赔偿决定
统计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根据有关规定,在级别管辖上,大部分统计行政案件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上,统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统计行政案件,统计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统计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的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据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相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一番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