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房屋保修期限培训资料_商品房住宅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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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房屋保修期限培训资料
综合管理部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房屋保修期的定义:
房屋保修期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国家建设部对房屋保修期限有以下规定: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1]
案例分析
想咨询一下业内大侠:我于是2006年9月入住所购商品房,2008年11月我楼下的四楼业主反应我家漏水到他们家的客厅和厨房,由于我所购的商品房为精装修房,而且装修承包方是开发商指定的,入住前已经全部装修好。现在我家客厅和厨房地面下的管道可能出现漏水,现找到开发商要求解决
问题,开发商说不关他们的事,一方面以过了房屋保修期为由予以拒绝维修,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去找装修承包方去解决。但现在装修承包房早不知所踪,请哪位大侠我能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1、你的房子是在06年9月购买的,在厨房下面的管道会漏水,根据 第40条,厨房漏水仍然在5年的保修期内,应该由开发商负责维修。
开发商说不关他们的事是错误的,因为当时的装修承包方是由开发商指定的。
2、如果开发商没有尽到保修义务,可以向当地建设局或者房产管理局投诉。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
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