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物流快递物品丢失的一点思考_现代物流管理的思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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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快递物品丢失、破损赔偿的思考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购物日益普遍,现代物流、快递行业迅猛发展,国内涌现出大大小小几十家知名的快递、物流公司。网络购物由于路途遥远,选择快递成为最便捷的途径,同时关于快递过程中物品损失、丢失的现象也日益严重。本人作为一名淘宝的尝试者,做的第一笔交易也就此成为快递公司物品破损的受害者。

【案例】

本人在淘宝上以¥827.31的价格转让了一块奇石,买家位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由于此地偏远,本着信任的原则本人选择了能顺利到达此地的海口圆通快递公司。10月17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亲手把货物安全、完整的交于圆通快递的一名前台接待人员(以下简称Q),Q仔细观看了货物的完整性,并用我自己所带的衣物和报纸以及他们公司提供的蒙牛牛奶盒进行包装,缠完胶带后进行封包处理。资费为¥45。本人于10月21日下午5点半左右接到买家的电话,称物品已经破损至一块一块的,根本无法修复。

【维权过程】

接到买家电话后,本人迅速拨打12315消费申诉举报中心电话,并让买家将破损物品的照片发至本人邮箱。12315指挥中心将此案件转办至海口市工商局琼山分局国兴工商所,一名姓陈的工作人员陪同本人以及本人的同事赶至海口圆通快递公司本部,接待的人员有圆通公司的两位副总(事后才知道是副总,讲过的话没有一点信誉可言)。这两位副总分别询问了本人以及当时接待人员Q。Q辩称当时外包装上有泡沫,根本不可能会摔碎,但在本人出示照片后她无言以对。在本人以及国兴工商所陈大哥的力争下,当时两位副总承诺会按照物品价值进行照价赔偿,但是要等到第二天上午10点会计在才能拿到钱。

【纠纷的产生及疑问】

本人于10月22日上午10点准时赶到他们公司,等了一个上午也没看到人(不守信第一点)。后本人于当天下午6点再次赶至该公司,此时一名姓王的副总和会计都在,本人窃喜以为可以拿到赔偿。但是经过他们一番不知怎样的沟通后,说必须要等到他们公司老板(此人姓汪)回来后才能做出具体赔偿,而且不是照价赔偿。听到此番话后,本人要到了汪总的电话,亲自与他交谈。他在电话中一共提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10月17日下午填写的快递单背后有一句条款:“如需保价,保价费为保价物金额的3%;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的,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三倍”。当时本人并没有保价,该老总认为他们的赔偿金额为邮资的三倍,即135元。

2、即使按照物品原价值进行赔偿,但是该物品的价值你怎么能证明是827.31?

3、该物品的破损是否是因为该物品本身就是易碎品?他当时说他们公司的包装绝对没问题。

【本人的解答】

1、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消费者托运物品,消费者的责任就是将货物安全、完整的交于快递公司,并缴纳邮资。快递公司接到消费者的快递诉求后,应及时、安全、完整的将货物寄送至收件方。在此过程中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不同的快递公司,并监督配送发货的过程。快递公司有权利拒收法律禁止寄送的物品以及他们认为不何时进行寄送的物品,有权利对消费者的物品在未包装前进行检查。此环节,本人将货物安全、完整的交于快递公司,并缴纳邮资(此处可由圆通快递公司Q作证)。但是圆通公司呢,及时?他们当初承诺是3天到达,但是10.17-10.21,这是四天,而不是三天;安全?我的货物在快递过程中完全破损,没有任何可恢复的可能性;完整?更不用讲了。在此,圆通公司根本没尽到该进的责任和义务。

2、快递单背后的保价条款不成立。当时与他们的汪总的通话中,他讲到他们遵循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本人回去后仔细查看该法。原来该法第四十七条有此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此法条的前提和依据是什么?《邮政法》第六章对于快递行业有明确的规定,大家看看《邮政法》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使用约快件的损失赔偿”。也就是说快递行业的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并不遵循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而是按照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此范围在《邮政法》中也有个明确的规定,即第十四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看完上面的法条,得出一个结论,快递单背后关于保价的条款根本就是圆通公司自己的霸王条款。从某一个方面来讲,这根本就是一个不公平的交易。

3、快递单背后的保价条款涉及违法。霸王条款,即法律上所叙述的格式条款,属于合同的一种。根据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经营

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下列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法条,圆通公司快递单背后的保价条款根本就是个违法的格式合同,根本无任何法定约束力,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此意味着,我在圆通快递托寄物品,不管我有没有签订此保价条款,我的物品丢失或者破损,我有权利按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该快递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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