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_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通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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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区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对下列行为实施问责:

(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

(二)在全国、全省及我市组织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影响得分的;

(三)在全国文明城市考评验收中,未能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要求,影响得分的;

(四)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对象及责任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为:具有第四条情形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两项责任制”原则:

(一)属地管理责任制。邗江、广陵、维扬区委、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工委、管委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二)责任单位负责制。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解表》,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

(六)降职使用;

(七)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八)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章 问责适用

第八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一)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二)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三)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创建办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四)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妨碍创建工作的;

(五)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牵头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

(二)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不到位的;

(四)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

(一)所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受到大会点名批评的;

(二)创建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致使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的;

(三)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

(四)在全国或全省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或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时,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

(五)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市创建办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市创建办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在创建工作中,对市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市创建办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在创建工作中,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市创建办提出建议,移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依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操作手册》以及《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

城市责任分解表》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委、市政府其它重大创建活动参照此办法执行。

主题词:创建

全国文明城市

问责办法

通知

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

2010年2月21日印发

(共印1200份)

《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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