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研修生的有关法律规定_日本研修生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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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研修生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引进纯劳务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入境管理法详细规定了可以进入日本的各类人员,其中并不包括单纯劳动者和非熟练工人。也就是说,日本法律不允许企业或团体接收那些不需要特别技术的单纯劳动者。日本的劳务市场尚未开放。

(二)、日本接收外国研修生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日本接收外国研修生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人才,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研修生通过在日本的研修,学习和掌握日本企业的技术、技能、知识和管理经验,回国后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贡献。从这一意义上讲,日本把研修生称为“产业留学生”。

研修生原则上在赴日之前必须已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赴日后必须从事和所学专业有关的研修,回国后必须从事和在日本学到的技术知识相关的工作。

日本企业接收外国研修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合资企业或贸易伙伴接收;一种是通过商工会议所等团体接收。大企业一般采取第一种做法,数量不多。大量没有海外交易关系的中小企业一般采取第二种做法。

1、取得研修资格的条件

入境管理法把“研修”这一居留资格,即在日居住、停留资格定义为“由日本政府或民间机构接收的以学习技术、技能和知识为目的的活动”。根据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要取得在日本的“研修”居留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目的是为了学习在自己国家不能学到或难以学到的技术等;

(2)、研修生对将要在日本研修的领域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3)、回国后确实把在日学到的技术应用到相关工作中。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后,还应提交具体的在日研修企业,研修工种等资料,由研修生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研修合同便可进入日本研修。

2、研修生的性质

日本法律规定,研修生是具有一定学员性质的,不能算作劳动者,其工作只算作企业内学习,而非工人,因此不适用劳动法、税法、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等与劳动者有关的法律。研修生不能从事“资格外活动”,也没有工资,只由接收单位支付“研修津贴”,即基本生活费用。

3、研修活动范围

研修生进入日本研修后,必须按所签合同在固定企业的固定工种进行研修,不得根据自己的好恶更改研修企业或放弃研修,否则有可能根据入境管理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4、接收研修生的单位

根据1990年8月17日日本法务省公布的告示第246号和247号规定,可以接收研修生的单位有:

(1)、商工会议所和商工会;

(2)、事业协同组合、事业协同小组合、火灾共助协同组合、信用协同组合、企业组合、协作组合、商工组合、商工组合联合会等中小企业团体;

(3)、农业协同组合、财团法人、社团法人、社团性质的职业训练法人等。其中,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团体为“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JITCO)”。该机构成立于1991年,是由法务省、外务省、通产省、劳动省和建设省5个政府机关共同管理的财团法人,主要负责健全、扩大、发展以民间为主体的外国研修生接收工作;根据政府法令和在政府的指导下,完善民间研修生接收体制;对接收企业、团体予以综合性支援和服务。目前通过该机构接收的外国研修生约占日本接收研修生总数的一半左右。

不能接收研修生的单位有渔业协同组合、水产加工协同组合、生活协同组合、森林组合、商店街振兴组合、环境卫生及相同行业组合、内航海运组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任意团体等。但上述组合如果是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运营的单位,也有可能接收研修生。

以上可以看出,日本中小企业接收研修生须通过有关团体。

日本法律对研修生派遣机构没有特别规定。

5、对研修生接收团体的有关规定

(1)、确保拥有研修生住宿设施。

(2)、确保研修生的研修设施。

(3)、接收的研修生数量必须控制在接收单位从业人员的1/20以内。

(4)、必须设置专门的研修生活指导员。

(5)、对研修生在研修中的死亡、负伤、患病等进行保险,设置保障措施,但不包括劳动事故补偿保险。

(6)、研修设施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

6、研修内容及研修期限

研修一般分为非实务性研修和实务性研修。非实务性研修包括日语研修、技术基本原理研修、安全卫生教育等。实务研修主要是从事实际生产或销售业务。

根据法务省法令,研修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内。

根据法务省告示,在1年的研修中,非实务研修的标准时间为4个月,实务研修的标准时间为8个月。但告示又规定,可根据情况缩短非实务研修的时间,一些研修生的非实务研修时间缩短到了3个月或2个月。

7、可研修的工种

日本法务省法令规定,研修生可研修的技术、技能和知识包括“商品生产、销售业务以及提供按劳取酬的业务”。也就是说,可研修的工种包括制造业、零售业和服务业。

8、研修津贴

法令规定,研修生在日本领到的津贴,不是对劳动支付的工资,在工厂和日本职工干一样的工作时,也只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此费用仅仅作为研修生在日期间维持生活的基本费用,金额以研修生能维持与普通日本人一样的生活为度。

日本企业的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派遣的研修生的研修津贴由派遣企业负担,其他企业派遣的研修生则由接收企业负担。

9、加班

法令规定,由于研修生不算作劳动者,因此不能加班,也不能利用业余时间出外打工赚取研修津贴以外的收入。

10、其他

根据日本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在日外国人有随身携带护照的义务。因此由民间人士代为管理和保存护照是违法的。但同时入境管理法还规定,如果外国人携带了在当地政府部门开具的证明(身份证),就可以不携带护照。这样,研修生就可以把护照放在宿舍保存,或自愿集体托人保存。但如果不是自愿,而是研修生派遣单位的代表或研修生接收企业强行代为保管,并将之作为进行研修生管理的一种手段,则构成违法。因此,研修生派遣单位和研修生接收单位在研修生的护照管理上一定要慎重。

(三)、关于技能实习研修生

在研修制度的基础上,日本于1993年设立了“技能实习制度”,研修生在完成了一段时间的研修后,通过测评便可以转为技能实习研修生。日本有关法令称,部分研修生转为技能实习是因为有些工种通过短时间研修很难完全掌握相关技术,因此需要进一步进行技能实习。

日本入境管理法把技能实习的居留资格归为“特定活动”,定义是“由法务大臣指定的个别外国人的有关活动”。

1、技能实习制度的基本含义

法务省告示第141号规定,技能实习制度是以发挥日本作为发达国家之作用,取得与国际社会相协调之发展和以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更具实用性的技术、技能或知识,协助发展中国家培养担负经济发展之人才为目的而设立的,是对研修制度的一种补充。

2、研修生向技能实习制度的转移

研修生经过一定期间的研修之后,在接受了“研修成果评估”和“居留状况评估”后,报请法务省批准将其居留资格由“研修”改为“特定活动”后,便可进入技能实习。如未获批准,只能回国。

转为技能实习生后,便以劳动者的身份看待。

可转为技能实习的工种截至2000年3月14日共59个。

3、技能实习期限

法令规定,技能实习生居留资格的变更被批准后,其研修期限即研修期加上技能实习期合计不得超过2年。

97年4月24日,日本法务省和劳动省发布法令,宣布8个工种的研修生在研修期限超过9个月后,允许将其研修和技能实习的合计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

97年10月27日,日本又追加了13个工种的最长研修和实习期限可由2年延长至3年。

目前,研修和技能实习期限合计由2年延长至3年的工种共21个,包括机械加工、电镀、机械检验、电子仪器组装、手脚架、配管、内部装修、塑料成形、女式及儿童服装制造、模框施工、男式服装制造、钢筋施工、金属冲压加工、铸造、家具制造、涂漆、铁工、水产品制作、建筑木工、门窗装修制作、工厂板金。

4、技能实习生的责任

日本要求技能实习生必须充分理解日本的技能实习制度的基本含义。在技能实习期间,必须完成实习计划和服从企业的领导,努力学习技术、技能和知识。回国后须将学到的技术、技能应用于本国经济之发展。

5、有关劳动法规的适用

技能实习制度虽然是为完善研修制度而设立的,但技能实习生已被看作劳动者,因此在技能实习期间,日本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法等有关劳动者的各项法令均可适用之。

6、更换实习企业和工种

技能实习生虽然作为劳动者受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其资格是在接受在研修企业从事和研修同一工种的工作为前提的,因此在技能实习期间,若更换研修企业或工种,有受到法律惩处之危险。

7、技能实习的待遇

法令规定,在技能实习期间,根据《技能实习合同书》,工资将取代研修期间的研修津贴。研修津贴是为了保证研修生完成研修而支付给研修生的必须实际生活费用,工资则是根据劳动的等价交换原则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具体工资水平由研修生和接收企业签订合同确定。

8、工资的支付

根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技能实习研修生的工资根据《技能实习合同书》记载的日期每月1次直接全额支付给技能实习生本人。

9、加班

由于研修生已属劳动者,因此可以加班并获得加班费。加班费平时为工资的150/100,节假日为工资的200/100,技能实习生可通过加班多赚钱。

10、纳税

在日本,根据法令劳动者必须向国家交纳税金,一般是由工资的支付者即企业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代替劳动者交税。技能实习生和日本劳动者一样,由企业从工资中扣除税收金额。

11、水电煤气费

和日本职工一样,在技能实习生居住的设施内,一切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均由使用者全额负担,日后另行收取,由本人支付。

12、临时回国

(1)、在技能实习期间,如须回国,往返费用由本人负担。

(2)、技能实习期间的休假,如果休假天数未超过有薪休假天数,工资如数支付,如超过,超过天数的工资将被扣除。

(3)、若想取得有薪休假,须提交《休假申请报告》。若想取 得超过有薪休假天数的休假,须提交《缺勤申请报告》,但缺勤休假一般不会被批准。

(4)、临时回国须到入境管理局办理《再入境许可》,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13、其他

无论何种理由,技能实习期的延长或变更居留资格,都不会被承认。因此,技能实习一结束,须在法务省批准的居留资格期限内,离开日本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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