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作风纪律手册_纪律作风个人整改台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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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关于涉税行为................................(1)

二、关于节日庆典................................三、关于外出培训................................四、关于办公用房................................五、关于出差公干................................六、关于公务接待................................七、关于公务用车................................八、关于会议活动................................九、关于经费管理................................十、关于津贴补贴................................十一、关于选拔任用................................十二、关于经商兼职................................十三、关于生活自律................................参考文件资料................................(6)(7)(9)(11)(12)(15)(17)(18)(20)(21)(23)(24)(27)1 税务人员作风纪律手册

一、关于涉税行为

1.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 3.严禁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

4.严禁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 5.严禁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发票;

6.严禁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 7.严禁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8.严禁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9.严禁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

10.严禁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11.严禁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

12.严禁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

13.严禁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4.严禁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5.严禁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

16.严禁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17.严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 18.严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 19.严禁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20.严禁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

21.严禁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 22.严禁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 23.严禁出具虚假涉税证明;

24.严禁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

25.严禁不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 26.严禁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

27.严禁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 28.严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 29.严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30.严禁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31.严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

32.严禁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

33.严禁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 34.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

35.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36.不准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37.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38.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39.不得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40.不得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二、关于节日庆典

41.严禁利用节日之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搞拉票贿选等;

42.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除外)

43.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44.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45.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46.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47.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三、关于外出培训

48.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

49.不准接受宴请、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50.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51.不准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52.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 53.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结(毕)业后,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54.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55.不得外出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56.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

57.不得留公车驻校;不能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58.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59.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60.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

61.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

四、关于办公用房

62.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63.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64.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

65.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66.严禁豪华装修;

67.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68.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标,超标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69.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70.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1.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五、关于出差公干

72.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73.严禁将公务差旅变为变相旅游;

74.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75.调研慰问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76.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77.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六、关于公务接待

78.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79.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80.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81.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82.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 83.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84.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85.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86.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87.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

88.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 89.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90.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91.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92.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93.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94.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95.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96.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97.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等;

七、关于公务用车

98.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99.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100.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101.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102.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103.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104.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105.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 106.不得允许亲属和身边人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107.一律不得给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配备执法用车;

八、关于会议活动

108.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109.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110.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111.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12.不得安排宴请;

113.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114.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115.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九、关于经费管理

116.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117.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118.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

119.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20.禁止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21.禁止私存私放公款;

122.禁止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23.禁止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24.禁止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25.禁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26.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127.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128.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十、关于津贴补贴

129.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130.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131.严禁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干部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132.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133.严禁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134.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135.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136.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十一、关于选拔任用

137.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138.禁止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139.禁止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40.禁止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41.禁止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42.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143.不准以局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144.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145.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146.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147.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148.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4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5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十二、关于经商兼职

151.禁止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152.禁止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153.禁止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54.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55.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十三、关于生活自律

156.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157.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158.不要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带头吸烟; 159.参加公务活动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160.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161.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162.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163.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164.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165.文明治丧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 166.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除国家另有规定;

167.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党员干部必须实行火葬;

168.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应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

169.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170.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日早午餐饮酒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早午餐饮酒;

171.不得酒后驾车;

172.不得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173.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参考文件资料: 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与六项禁令》

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五个一律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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