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重点_国际公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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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力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区别: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机关;制定方式不同,国际法以国家间协议的方式制定,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的;效力范围不同,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国内法的效力一般只及于本国;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联系: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来自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来自国际法;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对属于国内管辖事项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行原则、规则和制度。我国国际法的主要内容:采用混合主义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无国籍状态,依据居民与国家的联系决定出籍与入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即确认新国家已具备国家的条件而具有国际发主体的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关系。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联系与区别:当新生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也就同时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但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的关系:1法律上的承认指承认国给与新政府或国家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它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其效果有①国际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条约③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④承认被承认国本身及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⑤被承认国或政府有权要求和接收坐落在承认国管辖范围内前政府消灭前原属前政府的财产。2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承认,它不同于法律承认:一事实承认是可撤销的、具有临时的、不稳定的性质;二事实上的承认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只发生业务关系,而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其效果有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利和行政权力;被承认国的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协定,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商务代表等。法律承认的效果高于事实承认。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不法行为;客观要件,是指国家的行为违背了国际法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包括行为的实施、行为的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形式: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道歉,停止不法行为,补偿和保证不重犯。国际不法行为与国际损害行为的区别: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是由于违反有效国际义务引起的,是过错责任。国际损害责任则是由于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失引起的,是损害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与国际法主体相同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责任的根据扩大;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扩大了。
边境制度:边界标志的维护,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居民相互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
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为和平目的原则,援救宇航员原则,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外空活动的制度:射入外空的物体的登记制度,发射到外空空间的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记;营救制度,各国对营救宇航员和归还空间物体的三项义务,通知、营救和归还;责任制度,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否政府从事,都要承担国际责任。外层空间责任制度:责任主体:在外层空间法中,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政府从事的还是非政府从事的,都承担国际责任。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都是发射国。共同发射国负连带责。赔偿范围:发射国对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外层空间法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绝对责任原则,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对他国造成的损失包括:地球表面、空间(飞机)、空气。免责:受害方故意,或重大失误;过失责任原则,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而造成的。如果只有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而无行为者的主管过失,则不负赔偿责任。地球表面以外空间物体之间的碰撞谁有过失谁赔偿。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违反国际法的侵害时通过外交途径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引渡:是指一国家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庇护:是指国家对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建立外交关系意味着建立领事关系,尚未建立外交关系,领事关系是其初步,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领事官与外交官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有些场合,领事可兼办外交事务。区别:职务范围不同,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而领馆只就某些方面与当局交涉;保护利益不同,使馆全面保护派遣国的利益,领馆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不同,使馆可以在接受国全境范围活动,领事则在领事区域内;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代表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2外交代表的司法行政豁免权(①行政管辖的豁免,这是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的后果②这是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不受他人的民事诉讼,只受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得对与主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主张民事管辖的豁免③行政管辖的豁免,依各国的实践外交代表免受接受国的行政管辖④做证义务的豁免)3行动及通信的自由4捐税关税及查验的豁免5其它特权与豁免权。
领事特权与豁免:1领馆的的特权与豁免;A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B领馆的档案及文件不论何时,不论何处都不得侵犯。C行动及通讯自由。D领馆馆舍免除一切国家和地方性捐税。E可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的权利。F其它特权与豁免。
2、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A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的保护。B管辖及做证义务的豁免。C捐税关税及查验的豁免。D其它特权与豁免。使馆的职务:①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②在国际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国民的利益③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④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汇报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条约冲突的解决:遇条约中明文规定须不违反先订或后订条约,或不得视为与先订或后订条约不合时,该先订或后订条约之规定应居优先;遇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同时也为后订条约当事国但不终止或停止施行先订条约时,先订条约仅于其规定与后订条约规定相合的范围内适用;遇后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时,在同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先订条约也仅在其规定与后订条约相符的范围内才适用。条约的无效:是指缔结条约时由于没有满足国际法规定的必要条件,是条约不能有效的成立。无效情形包括,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结权限的规定,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的特定限制,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条约失效与无效的区别:1失效是由于条约期满或其它原因在法律上不再存在,终止其法律约束力;无效指违反国际法原则,未满足规定的必要条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失效指原有效的条约失效,无效指条约自始无效。3后果不同。条约无效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条约失效不需承担责任。
国际组织:是指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一些国家、地区或民间团体出于各种特定目的,通过签订条约或协议的方式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外交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调查与和解;法律方法有,仲裁和司法解决;通过国际组织解决,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区域机关。
陆战原则: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区分原则,中立原则,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武装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领土先占与时效的区别: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是对无主土地的占领。由于时效是非法占有原属于别国的领土,也没有一定的期限,以致时效在国际法上没有成为以致公认的制度,也没有一个判例是适用时效原则做出裁决的。先占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占领的客体是无主土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其次占领必须是真正的占领,即有效的占领。
海洋法划分几个海域: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害、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海的海峡。1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一般为12海里。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2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3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1海域范围不同。大陆架: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200海里。2法律地位和资源享有不同。大陆架:陆地的自然不需要宣告,资源属沿海国海床、土地、非金属资源。专属经济区:需宣告资源为小域中生物资源。
航空器挟持: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或者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是犯有罪行。飞机劫持概念三个公约中不同:《东京条约》1.违犯刑法的犯罪;2.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却已危及航空器及所载人或财产,或者危及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海牙公约》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或者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蒙特利尔公约》1.对航空器内人采取暴力而危害该航空器安全;2.破坏使用中航空器或使其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害飞行;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指使别人放置、装置物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飞行安全;5.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海洋法的紧追权: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如果外国船舶在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设立该区所保护的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形下才可进行。如果外国船舶的行为违反沿海关于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时,紧追也可以从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开始。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听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禁驰信号后,才可开始。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本国领域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主体: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这种地位,是由国家的特性、它在国家法律
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国际法上的继承与国内法继承的区别:1.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继承者和被继承者,可以是国家或政府,还可以是国际组织,但不是人;2.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3.发生继承的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变更,不是自然人的死亡。条约必守条件与限制:1.缔约国是自愿的2.该条约不违反国际法。1.该条约无效2.情势变迁。管辖:领域管辖:一国的领陆、领海及领空和底土。他们权利的行使受国际法的限制:1.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2.外国国家行使3.国家财产,不能强制执行,不能根据领域管辖行使司法管辖。不得利用其领土对他国进行威胁或侵犯;不应干预无害通过领海的外国商船,尊重外国人国籍的属人管辖。国籍管辖: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用本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适用本法。保护性管辖:1.外国人的犯罪侵害了该国的国家、公民重大利益2.依该国法律应是处以一定刑期以上的犯罪行为3.根据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财产为标的的诉讼。2国家可以做被告,在一国国家起诉,该法院可以受理被告的反诉3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也不受强制执行。
案例一:1979年末,伊朗学生侵入美国大使馆,并将使馆人员扣作人质。国际法院因伊朗政府在使馆受侵犯时未采取任何适当措施,以保护使馆的安全,而判定伊朗政府违反外交关系法。1根据本判决所指出的事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许多方面业已违反,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2伊朗违反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应负国际责任。3伊朗政府必须立即采取一切行动缓和由于1979年11月4日及其后发生的事情所引起的局势,为此目的,双方应达成协议。2原因:伊朗政府在使馆未受侵害时未采取任何适当措施,以保护使馆的安全,判定伊朗政府违反了外交关系法.伊朗政府虽无法完全禁止民众在使馆附近游行示威,但应将示威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阻止示威者进入使馆或造成使馆的任何损害。
案例二:二战后接受侵华财产后就地买房,1969年台湾驻日代表向京都法院起诉要求留学生搬离。1 台湾能否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是陈,而非台湾当局;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国际人格,因而不能作为诉讼主体。2 光华寮日本违反了那些国际原则? 违反了不干涉中国内政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案例三:海列·塞拉西案(1938年)。阿比西尼亚国王海列·塞拉西于1938年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要求英国电缆和无线电公司依据合同偿还阿比西尼亚一笔款项。当时阿比西尼亚部分地区已为意大利兼并,英国已对此事实给予事实承认,但当时英国仍承认阿比西尼亚是法律上的主权国家。高等法院认为此案涉及阿比西尼亚在国外的一笔国家财产,主权者有权索还其债权,判原告胜诉。当被告上诉到上诉法院时,英国已给予意大利组织的临时政府以法律承认,上诉法院认为海列·塞拉西已无主张其国外财产的权利了,因此判被告胜诉。说明:1 国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2 主权国家有权索还其债权。3 法律承认高于事实承认。
中国引渡机关及职责: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1外交部负责接收外国的引渡请求和程序上审查引渡请求,并代表我国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2最高人民法院对引渡请求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裁定进行复核,以及在被请求引渡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其意见。3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对引渡请求是否复核引渡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4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是否应由我国追诉进行审查,如果应由我国追诉,则将其意见分别告知外交部和最高院。5公安机关负责为引渡而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并负责引渡的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决定是否引渡的权力由国务院。
如何理解人权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的关系:1人权属国办法管辖事项。“人权无国界与不干涉原则不适用人权问题”这个认识是错误的。2国际人权法调整的范围:一个国家国内法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个国家侵权行为超出一国范围;直接影响国际自由和安全,违背了自己承担义务;构成了对人权的侵犯,违反国际法,遭到人们谴责和法律制裁。这不属于干涉内政。3对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制裁,不属于干涉别国内政,而是对国际人权的保护外加: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决的权利,并据此独立地确定自己国家的各项制度和选择自己国家的发展道路,别国无权干涉。
论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西方国家宣扬“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与人权问题”。发展中国家一贯认为,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它使用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当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因此,1.国家主权和人权不是对立的,而是紧密结合的。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也只有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人权问题才能获得解决,人权的实施才会得到切实的保障。显而易见,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本条件,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无论是个人的基本人权还是机体的人权统统都会失去。如果一个国家遭受外来侵略的时候丧失了主权,人民逃离家园,他们的人权何以实现?西方国家宣扬“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人权问题”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众所周知,国际上的任何一项文件的制定都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而不能违背国家主权。对于所有国际人权问题的文件都是在承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制定的,所确定的内容不能同国家主权原则向地处,否则会毫无意义。国家享有主权,基础上人权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人权的实施才会得到切实的保障。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条件,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都会统统失去。没有国家主权就谈不上人权,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政治公民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都失去了基本保障。
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①尊重基本人权,反对一切践踏民族自决和实行种族歧视的政策;②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③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缔约能力如何体现国家主权:缔约能力,及缔约权,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一个国家有主权,才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有权在不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下,同其他国家缔结条约。1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条约缔结的有关问题,规定缔约权的行使;2国家是条约的主体,享有对外独立权,国内行政单位,地方政府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3国家授权的地方行政单位,地方政府缔结条约不能超越其授予的权力,不能与国家缔结的条约范围相抵触。
个人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个人是主体:1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故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2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个人来承受的;3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权;4国际法有关基本人权的规定;5国际法关于惩罚个人国际犯罪行为;6个人在国际法庭上由诉讼权。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1个人行为代表国家;2国际法关于人权规定意识着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国际法庭排除个人的诉讼权。为什么要追究战争责任:违反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按照现代国际法,不但侵略国家要承担国际责任,而且发动侵略战和实施战争的主要责任者也必须承担国际责任而受惩罚。战争罪犯是指侵略国家及组织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例的严重国际犯罪行为。《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新中国的政府继承:1关于条约的继承,既不承认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失效,而是经审查,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分别对待;2关于财产的继承:对于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财产享有合法继承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对当时属于中国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在何处,也无论财产所在的国家是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我国的领海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线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公海的法律制度:1航行制度。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4捕鱼制度。5建造人工岛屿与其它设施的自由。6海洋科学研究自由。为什么要追究战犯的个人责任:1任何人凡是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者,应对此行为负责并受到处罚;2国内法对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不处以刑罚的事实,不能免除从事该行为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3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犯罪行为的人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而采取行动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4根据政府或者上级的命令采取行动的事实,如属此人实际上可能进行道义上的选择者,不能免除国际法上的责任;5任何人由于犯了国际法的罪行而被追究责任时,有权受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审判;6以下规定的罪行,应作为国际法上的罪行受到处罚:甲破坏和平罪 乙 战争罪 丙 违反人道罪7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者违反人道罪的共犯,是国际上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