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城郊乡人民政府_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政府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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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滨河公园整体改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

绥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拆迁人:绥中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振峰

地址:绥中县新兴街二段

被拆迁人:

性别:

职业:

住址:

被拆迁人房屋位置:绥拆许字(2010)005号限定拆迁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145号令《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绥政发(2008)15号《绥中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我单位依据绥中房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对其房屋货币安置、附属物补偿如下:

(1)有照房屋:

(2)搬家费:

(3)室内外附属物:合计: 根据以上评估结果,未过成协议主要焦点,被拆迁人认为:拆迁人认为:我们的补偿价格是依照绥中房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的,具有法律依据。因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对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标准均不予接受,因此申请绥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予以裁决。

注:如选择产权调换,实行拆一还一,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款。每户限拆除面积上靠临近新建楼户型多出的面积,按商品价70%计算(限15平方米以内)。附属物、过渡费、搬迁费另行结算。

绥中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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