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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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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职业胜任能力,提升公路造价工作水平,规范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或认证合格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取得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公路工程造价新知识,强化职业道德,确保自身职业能力不断适应公路造价工作要求。

第四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是进行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切合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方便学习的原则。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与公路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教育;公路工程造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公路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公路工程造价发展趋势等。

第八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2013年(不含)以前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当在申请初始注册的次年内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2013年(含)以后取得资格证书者的继续教育周期从取证的次年起计算。

第九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完成40学时必修课和20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第十条 必修课采取网络教学形式(按在线学习课件记录的时间计算学时)。

第十一条 选修课培训形式原则上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定。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情况连同培训教材和选修课合格名单应当在继续教育结束一个月内函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第十二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后可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在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参加以下专业活动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以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冲抵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选修课累计不得超过10学时):

(一)参加公路造价人员考试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的,折算10学时;

(二)参加公路造价人员考试命题工作的,折算10学时;

(三)参加公路造价人员考试(甲级)阅卷工作的,折算10学时;参加公路造价人员考试(乙级)阅卷工作的,折算5学时;

(四)担任继续教育师资的,折算10个学时。

(五)负责编制一项补充定额计价依据的,折算5学时;

(六)参加部、省定额修订、编办制定的,折算10学时;

(七)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关公路工程造价学术论文的,折算5学时;

(八)其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认定的学时。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其继续教育记录取消,并在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应当加强对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督促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不作为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有关部门授权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未按交通运输部统一要求组织继续教育的,其所开展的有关工作不予确认。

第十八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所在单位应当督促本单位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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