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论文_关于税法的论文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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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与看法

2005年10月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案修正案的决定,就是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之法律规定的政策取向,但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征得不如漏得逃得多,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面对严峻的个人所得税舞弊形势,如何防止以及加强征管已成为立法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和难点。所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免征税额的调整只是相对简单的问题,尚有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一、引言

随着国家税制的完善和征税的日趋正规化,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很多时候会因舞弊行为而被扭曲,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收入最大化是每一个经济主体的追求,但令纳税人痛苦的是,他们必须将其中一部分作为赋税上缴给国家。作为纳税人总有将保留给自己的份额最大化(上缴金额最小化)的倾向,舞弊正是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税收和法律领域的体现。因此具体深入细致地研究个人所得税,查找出其偷税漏税逃税等具体舞弊形式,并对个人所得税设定审计目标、内部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审计程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税收职能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是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具体表现在税收的作用。税收的功能具有内在性、客观性和稳定性特征。

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和调节经济的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施行20多年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舞弊表现

1、纳税人以减少申报收入的方式直接逃税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而不是高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逃税比较严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落在高收入阶层,反而由工薪阶层负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被扭曲,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明显。同样的收入水平,诚实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更多,而少申报的逃税者则少缴纳税款,不符合公平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目前,对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是非常薄弱的,并且税务机关的查处率和处罚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导致偷逃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社会普遍选择。

2、纳税人选择低报个人所得的方式逃税

由于稽查率、罚款率、心理成本的影响,逃税者选择更易于隐蔽其收入的职业,比如通过在地下经济中寻找工作来欺骗政府,通过利用税法上的各种漏洞尽量避免纳税义务。

3、多缴住房公积金逃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达到减少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保险投资逃税

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第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三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分次申报逃税

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规定按次计算纳税。其费用扣除按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如果能把一次取得的收入变为多次取得的收入,就可以享受多次扣除,从而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

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6、利用捐赠抵减逃税

据相关规定,个人将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 其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计征时准予扣除。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只要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捐赠,既可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又能免缴个人所得税。

7、教育储蓄逃税

教育储蓄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第一,在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利息的20 %);第二,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其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单此一项,教育储蓄的实得利息收益就比其他同档次储种高20%以上。

8、把个人收入转换成企业单位的费用开支逃税

把个人的应税所得变成了个人直接消费来躲避个人所得纳税。采取由企业、公司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收入,但同时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比如,由公司向纳税人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劳务报酬。对公司来说,开支并没有增多,无损利益;对纳税人来说,这些伙食、交通等开支是纳税人的日常开支,若由纳税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所得税是对企业和个人,因从事劳动、经营和投资而取得的各种所得所课征的税种的统称,或者说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税种的统称。我国目前的所得税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种方式。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税收收入增长速度看,所得税在逐年增高,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近年来收入增长速度最快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经济利益的诱惑,个人所得税的舞弊普遍存在,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好防范措施。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和对策

1、扩大征收范围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项目没有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内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应税项目。一些不断出现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该列入应税项目。因此,我国应当改变目前采取的正列举法,采取概括性更强的反列举法。凡是能够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对某些特殊的个人所得可以采取列举法予以减免税收,以体现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政策。

2、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家庭课税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将夫妻的所得综合起来联合申报纳税;个人所得课税是以个人为单位,就个人所得申报纳税。家庭课税在理论上较个人课税具有明显的优势:家庭课税能更好地体现公平这一税收基本原则,因为一般情况下,凡是税制建设比较完善、治税思想体现公平观念比较充分的政府,多在税前规定了不同数额不同名目的扣除额,如子女赡养费及教育费扣除、父母及祖父母赡养费扣除、贫困亲属资助的扣除等。而选择家庭课税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能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比如:抚养一个子女与抚养两个子女的扣除区别;抚养一个健康子女与抚养一个残疾子女的扣除区别等。

3、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 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笔者认为,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数额高低,而在于有没有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4、加强税收征管

首先,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立,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

五、结语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领域。由于现实生活中利益多元化、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制度不够健全,也由于一些人心理需求脱离社会现实、盲目的拜金主义和强烈的个人利己思想,导致价值观扭曲,善恶是非颠倒,社会责任感丧失,不择手段追求经济利益;加之一些地方管理松懈、监督乏力、打击不力,使得一些违法犯纪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舞弊行为日新月异,越演越烈,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审计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所以我们必须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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