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_济南市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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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济劳社字[2005]11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济政字[2005]37号文件关于自2005年7月1日起,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规定,参照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一)个人帐户是用于记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的重要凭证。是职工个人在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的必备条件。
(二)个人帐户应以职工身份证(18位)号码为标识,由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体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并负责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
(三)个人帐户指标应包括: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电脑序号、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首次缴费日期、缴费年限总计、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历年缴费工资基数、月数、单位划转储存额及利息、个人缴费储存额及利息、单位补缴额、个人补缴额等项基本信息。
(四)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比例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个人按2%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9%)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除个人按2%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外,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
2005年6月30日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已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之和,自2005年7月1日起,全部划入本人个人帐户,并与建立个人帐户后计入的个人帐户金合并计息。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单位),应按照个人帐户指标基本信息的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职工的相关信息。
(二)统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欠费处理。统筹单位欠费之月的个人帐户暂不记入,待欠费单位补齐欠缴金额后再补记个人帐户。
统筹单位补缴欠费时,补缴金额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按欠费月份的先后依次记帐。
(三)个人帐户按缴费年度(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结算。统筹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经办机构除按规定记入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本金外,还应对个人帐户计息。当年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居民一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历年累计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2005年6月30日之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5.217%一次性计息,利息计算至2005年6月30日,此后按上款规定计息。
(四)经办机构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的60日内,应根据个人帐户记录,向参保职工发送《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五)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职工退休后,停止记录本人个人帐户,并封帐管理。待国家、省有了明确规定后再作处理。
(六)职工出国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一次性退给职工本人。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由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统筹基金。
(七)统筹单位中的固定职工、聘用制干部的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其中,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4年11月期间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2月以后为实际缴费年限。统筹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应自招聘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其本人的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一)职工在山东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职工跨省流动时,个人帐户按如下规定处理:
凡由本市调出本省的,经办机构依据调入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并结合调入地职工个人缴费时间及个人帐户建帐时间,相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其中,转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早于1994年12月。
凡由外省调入本市的,经办机构依据调出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并结合调出地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等资料,自调入
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已转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调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职工调出时,经办机构应根据职工个人帐户档案记录,向其出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经办机构对年中调出的职工,其个人帐户当年的记帐额,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
四、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05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