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_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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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既是应有内涵,又是重要保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新形势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现实需要,也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必须深刻领会、认真落实。
一、深刻认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性
(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始终贯穿着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明确指出管党治党要靠纪律和规矩。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这些重要论述,是对党的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切中了时弊,抓住了根本,为全面从严治党指明了方向。毋庸置疑,纪律和规矩就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如果退守至法律防线,只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受到惩处,多数党员都“脱管”、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管住大多数,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纪律和规矩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和规范自己的言行。
(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当前,正风反腐成效明显,但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纪纲一废,何事不生?”寻根溯源,作风和腐败问题的背后都是纪律问题。“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沦为腐败分子,往往是从违反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一个地方不正之风盛行、腐败现象严重、政治生态恶化,也一定与那里的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抓不起来、规矩严不起来有直接关系。对症下药,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只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筑起纪律和规矩的坚固防线,才能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防止小错酿成大祸,避免违纪的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只有把纪律和规矩管到位、严到份,才能有效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逐步实现“不敢”、“不能”、“不想”。
(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机关回归本位、深化“三转”的必然选择。让纪律严起来、立起来,聚焦主业主责,推进“三转”向基层延伸,是深化“三转”的明确要求,也是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获得持续、获得提升、获得创新的重要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提高认识、克服惯性,把执纪放在首位,牢牢确立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作为“三转”深化的方向不动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作为“三转”的具体方法不动摇;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作为“三转”的工作目标不动摇。要充分发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治本功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使纪律既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又成为抵制和预防腐败的“铁栅栏”。要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驾驭深化“三转”出现的新情况;善于运用历史、哲学、文化思考增强工作信心,解决现实问题。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紧密结合基层实际,踩着不变的步伐,把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
二、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党组织依纪依规管党治党不够严格。把纪律严起来、挺起来,关键是发挥好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单位和部门党组织不重视党规党纪学习教育,有的党组织在中心组学习、单位集中学习、党校培训等等活动中极少把党纪党规列为学习培训的内容,使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有的党委(党组)仍然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纪委(纪检组)的事,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没有抓起来、管起来,主体责任存在虚化、空转现象;有的对轻微违纪问题不够重视,没有及时提醒,没有及时制止;有的热衷于当老好人、对干部小枝小节问题听之任之;有的明里一套、暗里一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上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强调本地本部门特殊性,消极应付;有的地方和单位班子主要负责人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重大问题缺乏集体充分讨论和科学论证,盲目决策造成损失;有的班子成员之间缺乏交流沟通,个别人甚至相互拆台;有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的单位疏于把关,让造假骗官的人钻了空子;有的说情拉票、跑风漏气,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打招呼干预下级或其他单位选人用人,有时甚至为了关照特定对象明目张胆地向下级施压;有的搞拉帮结伙,带头搞腐败,千方百计规避监督。
(二)“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观念还没有在大多数党员头脑中真正树立起来。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是由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根本不清楚党内有哪些纪律,可以说对纪律浑然不觉,根本不把纪律当回事,视纪律如无物;一些党员干部在作风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良习气,在工作和生活中无视规矩和纪律,认为吃点、喝点、拿点是“小枝小节”,无关大局、无伤大雅,习惯用“老办法”、“潜规则”办事,对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不以为然;有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个别单位领导刻意调入、提拔老乡、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一些干部把团结变成“结团”,整天忙着寻找“乡缘”、“学缘”、“业缘”,自立门户、苦心经营,将正常交往庸俗化、圈子化、派系化;有的各自为政、互不买账,把自己主政的单位和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针插不进,水泼不进,“占山为王”,唯我独尊;有的口无遮拦,热衷于讲段子、发牢骚、传播小道消息;有的自由散漫、目无组织,个人重大事项隐瞒不报,单位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甚至长期脱岗、行踪不定;有的不请示不报告,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是斩而不奏,认为组织是自己,自己就是组织,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公然违反党的纪律,堂而皇之破坏规矩,缺乏一名党员应有的品格和修养;有的对组织讨价还价,自己中意的岗位抢着去,不中意的岗位就找各种借口横推竖挡,不服从组织调动;有的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违规购置使用超标车、在企业兼职,有的与不法商人称兄道弟、打得火热,等等。
(三)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转”还有偏差。一是对“三转”理解偏颇,纪检监察政绩观出现一些偏差。个别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片面地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业、深化“三转”就是多办案、办大案要案,就是多打“大老虎”形成震慑。在这种片面的政绩观的指导下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如分析本地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时,胸无全局,眼中只有少数几个严重的腐败分子,忽视本地本部门整体的和其他党员的廉洁情况,只重视惩治少部分腐败分子,不注重用纪律管住多数党员干部;谋划本地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强调查处多少涉案数额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大案要案,把主要精力放在查办严重的腐败案件上,对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视而不见,忽视日常监督执纪;在查办案件时,重调查经济问题,轻调查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等问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方式单一,而不是分类处置,只会使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处置方式,不会运用函询、诫勉谈话等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处理方式;在处理查办案件和源头治理的关系时,没有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偏重于查办案件,不注重通过查办案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警示教育、改进监督、堵塞漏洞、防微杜渐。二是回归本职还不到位,仍在干一些不该干的事,而真正该担的责没有担起来。一些纪检监察机关虽然通过清理议事协调机构等措施,进一步聚焦了主业主责,但并没有完全做到“不该管的一定交出去,该管的一定管到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还在承担本地本部门重点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还在主管本地本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有的派驻机构还主抓驻在单位的自身业务工作甚至党务工作,而对于监督执纪问责等本属于自己的工作停留在表面,始终处于“主业”和“副业”倒置状态。三是工作方式仍然不能紧紧围绕“主业”开展,习惯沿用旧手段老办法。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还热衷于为主责部门牵线搭台,组织群众与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对话,搞热热闹闹的“电视问政”活动,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有的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参与甚至牵头由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多部门组成的为群众咨询和服务的场面宏大的“阳光司法”“阳光政务”活动,搞好了副业,忘记了本职;有的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派驻机构举全部之力,搞轰轰烈烈的“行风评议”活动,耗费了人力物力,却收效甚微,等等。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落实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提高认识、克服惯性,把执纪放在首位,牢牢确立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作为“三转”深化的方向不动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作为“三转”的具体方法不动摇;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作为“三转”的工作目标不动摇。
(一)增强责任意识,坚守主体责任,率先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就必须率先在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挺在前面。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把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成为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机关。各级领导班子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者,又是机关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以实际行动把主体责任履行好。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班子成员都要知责明责履责,切实带好队伍。
(二)抓好建章立制,完善纪律规定,率先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要按照明确规范、完整系统的要求,划定执纪守纪的“底线”和“红线”,强化知规依规,率先遵纪守纪,切实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在脑海里、行为中,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组织文化和自觉行为。要围绕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定性量纪等权力运行,按照相互制约的原则,制定紧贴现实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定,明确纪律要求,使各项工作有纪可依,使制度笼子编得更密、扎得更紧。要不折不扣地抓好制度执行,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使纪律有权威、受尊崇。
(三)以高标准、硬措施严格教育管理干部,率先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要当好党的纪律的有力监督者,首先必须当好党的纪律的坚定拥护者和模范执行者。要严于教育,经常对干部进行党性教育、纪律教育、作风教育,引导干部爱党忧党、遵章守纪、尽职尽责。要严格管理,既管干部的职责履行和权力行使,还要注重分析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行为动向,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严肃查处,发挥纪检监察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对违反纪律的干部,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查处,形成违规必究、违纪必查、违法必惩的鲜明导向,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