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考试_国际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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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国际法: 又称国际公法,是在国际法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2.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对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3.边境制度:是保障边境地区安全和规范边境地区活动的法律规章和习惯做法。
4.条约的加入指围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时发表的单方声明,目的是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6.登临权: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7.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追必须从其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直到公海。
8.反报: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9.报复: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当行为或为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10.干涉:指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选择
1.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2.公海四大限制:海盗行为、贩奴行为、贩毒行为和非法广播。
论述1.从特权与豁免角度,谈谈使馆馆舍人员与领馆馆舍人员的联系与区别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
馆舍不得侵犯;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与关税;使用国旗与国徽,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其他特权与豁免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家属,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事务职员,私人仆役。
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领馆特权与豁免: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行动自由,免纳关税与捐税,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使用国旗国徽。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的有限免除,免税免验,名誉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主要区别有:(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⑧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简答
1.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行动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2.国际法效力依据:
(一)17~19世纪法律学派:(1)自然法学派:普芬道夫和维多利亚;
(2)实在法学派:奥本海;(3)折中学派:格劳秀斯。
(二)20世纪后的主要学派:(1)新自然法学派;(2)新实在法学派。我国学者的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体现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国家间协议,非共同意志,即“意志协调说”。格劳秀斯一项被认为是欧洲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被誉为“国际法鼻祖”、“国际法之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3.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5.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6.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7.中国继承的实践: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或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修订。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继承。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决,恶债不予继承。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位。
8.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先占、时效(中国大陆不承认时效,如:台湾问题)、添附、割让、征服。
9.公海的六大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10.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为和平目的原则(限制和禁止)、援救宇航员原则、国家责任和赔偿原则、对空间物体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空间物体登记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空间碎片)、国际合作原则、共同利益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11.安理会的职能:维护和平与制止侵略、可以促请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安理会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行驶托管职能、同大会分别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等。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
13、边界的划分方法:自然边界、几何学边界、天文学边界。
使馆的职务: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义务,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在经济文化与科学领域的友好关系。
14、外交代表职务终止:任期届满、派遣国召回、断绝外交关系、产生新政府。
15、战争法基本原则:人道主义:保护平民、伤病员、对难船员、战斗员进行救助。
16、边界争端的解决方法:通过谈判协商、缔结条约解决,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解决。近年来国际法院的实践。
17、引渡:条件:双重罪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案例
1.关于方便旗,问:(1)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定(2)为什么这样做?
2.领空主权,国家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航空器飞入其领空的条件,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1、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订立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2、国家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3.国家继承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合法性,二是领土性。4.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海及其海床和下层土、领空三部分组成。5.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民族自决:受殖民统治、公民投票、添附、当事国的协议、恢复主权。6.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和国际地役。7.国民待遇原则,又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某些事项上。外国人与本国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8.外国人是指对某国而言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9.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大使馆馆长(必须都为正职),不需要“全权证书”就可以谈判。10无害通过制度:多数国家主张无害通过只适用于商船,军舰不
能享有无害通过权。
11、领空安全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国际条约中:1963年《东京条约》,1970年《海牙条约》,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
12、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营救制度、赔偿责任制度、登记制度和月球开发制度。13区分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由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或个人组成的团体。
14、人道主义的基本内容:保护平民、伤病员、遇船难者和战斗员。
15、国家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16、南极条约:和平利用南极、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的要求、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特殊地位能够引发国际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