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第一百零二条释义_民诉第一百零一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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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全范围的规定。
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将原第九十四条分拆为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原第九十四条仅对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作了规定,因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本章中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有必要对行为保全的范围作出规定,故将原第九十四条分拆为两条,第一百零二条单独规定保全范围,且不限于财产保全,还包括行为保全;第一百零三条则专门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通常来看,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产或者行为,应当在对象或者价值上与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的内容相符或者相等。因此,不论是当事人申请保全,还是受诉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如果其保全请求的范围与诉讼请求的范围重合,或者其保全请求的范围小于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均可直接以其保全请求的范围为准;如果其保全请求的范围大于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则应对超过其诉讼请求范围的那部分保全请求不予保全,否则,随意扩大保全范围将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财产保全中,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五千万元,在申请保全时,只能在五千万元范围内申请保全。在行为保全中,比如,在商标权案件中,原告申请保全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被告的生产线除生产涉案商品外,还生产其他商品,原告申请的保全只能针对该涉案商品,不能要求被告停止该生产线上的一切生产活动;再比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赔偿损失,原告申请保全也只能在此范围内,不能对被告的其他行为实施保全。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诉争标的,或者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没有直接涉及,但是与日后本案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相牵连的财物。在财产保全案件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请求保全的标的可能就是本案诉争标的,毫无疑问,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对该财产申请保全,如双方当事人就房屋权属发生争议,为防止实际控制房屋的一方不当处置该房产,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查封该房屋。另一种情形是诉讼请求是给付金钱,并不涉及特定财物,根据民法原理,债务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担保的,为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因此,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所有财产中相当于诉讼请求的部分进行保全,以保证日后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的“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否可以包括案外人的财产,实践中曾产生争议。案外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日后生效判决也不应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保全的效力不应及于该案外人。但案外人可能与案件当事人存在经济联系,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拥有到期或者远期债权,该债权应当作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成为保全标的,但能否因此而直接对该案外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明晰这一问题,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