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资格_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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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请示》的批复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司法鉴定研究和司法鉴定应用两种类型。司法鉴定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司法鉴定应用类包括法医技术和物证鉴定技术。法医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物证鉴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
(一)在司法鉴定科研机构或者教学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应当掌握一门外语,并通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应当通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副研究员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
(二)有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完成l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限前二位)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
(四)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000字以上)3篇以上。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研究员任职资格:
(一)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
(二)有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任副研究员期间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研究课题;或一项国家级课题。
(四)任副研究员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000字以上)4篇以上,其中1篇须在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以上。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法医技术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
(一)相关专业大学普通班(1970~1976年间)或者大专毕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l0
年,任主检法医师7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本科或者硕士研究生学历,任主检法医师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主检法医师2年以上;
(二)有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任主检法医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000字以上)2篇以上,其中1篇须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法医技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法医师5年以上;
(二)有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任副主任法医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000字以上)3篇以上,其中2篇须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
(四)任副主任法医师期间主编本专业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物证鉴定技术高级工程师职务资格:
(一)相关专业大学普通班(1970~1976年间)或者大专毕业,任工程师7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本科或者硕士研究生学历,任工程师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工程师2年以上。
(二)有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任工程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000字以上)2篇以上,其中l篇须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
第十四条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降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破格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三位)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二)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并在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其他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取得重大专业成就的鉴定人员。
第十五条具备其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具备相应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评审法医、物证鉴定技术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作为第一鉴定人,承担过不少于100例案件的鉴定业务;申报评审法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作为第一鉴定人,承担过不少于200例案件的鉴定业务;
(三)参加全国司法鉴定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罚,处分或处罚期未满的;
(三)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3年的;
(四)被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1年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省级人事(职改)部门或者其主管厅(局)审核后,向高评
委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八条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原件);
(二)《推荐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表》(须加盖公章)一式25份(原件);
(三)反映申请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自传一式25份(须经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任现职期间所完成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的10件案件的司法鉴定文书各1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符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评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成果及奖励证书、承担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接受继续教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各1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九)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由所在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评审申请材料,并由呈报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材料一式3份。第十九条具有其他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除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交以第一鉴定人身份承担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20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申报评审材料应当于当年的6月30日之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评审
第二十一条高评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公道正派,群众公认,并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评委不少于25人。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评委参加。
第二十二条高评委按照专业下设学科组,负责审核相应专业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并对其工作业绩、水平等进行评估,初步确认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高评委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材料初审。高评委办事机构对受理的申报评审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二)学术评估。高评委各专业学科组组织同行专家对送审的论著和司法鉴定文书等评审材料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价,组织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答辩。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作出评估,向高评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前分送各评委进行审阅。
(三)评审。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听取各学科组评估和推荐意见,在对申报人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评审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为通过评审。申报破格评审的人员在投票表决前应当进行答辩。
(四)审批。评审结果经司法部职改办审核批准并正式通知推荐单位,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自高评委评审会通过评审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对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司法部职改办同意后提交高评委评审会复议。
第二十六条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评审中发现伪造、提供虚假证书、证明,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司法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