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_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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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局的工作职能及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的市场状况,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国家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规出台以前,将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纳入备案管理,同时也为今后实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规的行政许可打下基础。现将备案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备案管理的范围

(一)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批发)。

(二)专营保健食品的零售企业。

二、实施备案管理的必备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中专以上学历,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3.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人员必需具有健康合格证。

(二)设施设备

1.营业及办公场地: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2.仓库: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冷藏、阴凉、常温),其设施设备的配备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电脑管理系统: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电脑数量及网络,有能够支持保健食品购进、贮存、销售的电脑软件系统,确保保健食品购、存、销记录的真实性。

(三)制度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相应的企业规章制度。

(四)记录与档案

1.建立必要的记录:保健食品购进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不合格保健食品处理记录。

2.建立必要的档案:员工个人档案、员工培训档案、员工健康档案、首营企业档案、首营品种档案、进口保健食品档案。

三、培训

1.培训内容:实施备案管理的必备条件。

2.培训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3.报名时间:2011年3月25日(星期五)分局法制监督科。

4.培训时间及地点:3月28日——3月30日挂网通知。

四、备案管理的实施

1.从5月4日起分局办公室开始受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申请备案截止日期2011年6月30日。

2.分局行政审批科接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员(2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属实予以备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

食品经营条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来 源:未知作 者:南岸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5-23 辖区内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局的工作职能及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的市场状况,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分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条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转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条件有关问题的公告》(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2.需要向分局提出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申请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可按《南岸区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申报资料》(见附件2)报送申请资料。

3.药品零售连锁公司、药品批发企业所属药品零售药店需要向分局提出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申请的由药品零售连锁公司、药品批发企业按(附件2)统一审查,盖章确认后报送资料;单体药品零售药店直接向分局提出申请。

4.申报资料交分局受理窗口,受理人按《申办材料目录》

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资料送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登记后将资料转至相关监管科审查,符合要求者送行政审批科发给《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南岸区分局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

5.我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南食药监〔2011〕15号)以及《保健食品经营申请备案申报材料》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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