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_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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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出台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2-02-08

沧州市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冀政办[2011]37号)精神,确保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了《沧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暂行)》(沧人社字[2011]413号)。

《指导意见》指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核心,完善现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在具体实施中,为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积极性,推进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二是“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三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四是“分类管理,逐步规范”,五是“公开操作,严格考核”。

《指导意见》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工作效能补贴、综合目标奖励三部分组成,分别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岗位津贴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以权重系数决定不同级别岗位的津贴分配。同一类别工作人员要综合任职资格、岗位责任、风险程度、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科研任务等因素,确定主体工作岗位到一般工作岗位的级别。工作效能补贴主要依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益的完成情况,根据量化考核得分所占百分比进行分配。工作数量包括岗位目标工作量和出勤等因素,实行量化考核;工作质量根据单位工作性质进行质量监控,采取量化打分;工作效益主要考核工作人员所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综合目标奖励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单位要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个三个等次,用分配系数决定具体数额。

《指导意见》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按照主管部门关于绩效考核的要求,结合单位性质及行业特点,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具体考核分配办法。考核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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