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_全国学生学籍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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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学 籍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2002年7月(修订稿)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上海电视大学学历教育录取的各类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分校、工作站、教学点(以下统称分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须及时与所在学校取得联系,逾期无故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条:新生注册后由分校发给上海电视大学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印制的“学生证”。“学生证”是上海电大学生参加考试和注册的凭证,应妥善保管,毕业离校时交还所在分校。

第三条:市电大和分校采用计算机和文字管理方式对注册的新生分别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市电大的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括学生考试成绩、学籍异动等基本情况。分校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报名表、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学籍异动、考试成绩、奖惩记录等基本情况。学籍档案是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学生凭“学生证”到所在的分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修读当学期考试课程(注册课程不得超过考试规定的门数),并由分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电大统一办理注册、考试报名手续。

二、考试的组织与成绩考核

第五条:各专业教学计划由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集中实践环节三部分组成。

凡中央电大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均以中央电大的教学计划为指导,不少于教学计划课程总学分60%的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开设,执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凡上海电大自开课程,执行上海电大的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在学籍规定的有效年限内,学生学习均执行入学当年所规定的教学计划。如果学校修改教学计划,则按学校规定,执行修改后的教学计划。

第六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平时成绩,又称形成性考核成绩(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期末考试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在学习和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

第七条:学生的课程考核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实践性环节)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按比例折算后相加而成。课程综合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该课程的下期考试,没有平时成绩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如果平时成绩及格,而课程综合成绩不及格,平时成绩在补考或重考中继续有效。凡有实验的课程,除理论考试及格外,学生还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考试成绩以及获得的相应学分,在学籍有效年限内有效。

第八条:学籍管理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各专业,学有余力的学生,若上学期各门课程考试均为75分以上,可提前选学本学期本专业其他年级开设的课程,但当学期报考课程的总门数业余班不得超过六门,脱产班不得超过八门。需提前选读课程的学生必须在注册时向所在分校提出申请,经分校核准后方可提前选读。

第九条:学籍管理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各专业,学生若提前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操行评定合格,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文学科、管理学科、法学科和经济学科等学科的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二年,工学科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学籍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可参加当学期期末补考,学籍管理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学生,可申请重修重考或免修重考,重修学费按该课程30%的学分费交纳(含考试费),重考学生只需缴纳考试费。补考及重考课程总成绩由首次修读该课程时的平时成绩与补考、重考成绩按比例合成。

第十一条:重修重考,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届相同课程的考试;在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也可参加其他专业相同课程的考试,但该课程的学时数与学分必须不少于原课程规定的学时和学分,成绩及格者,其学分的计算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记入。

第十二条:学生须自觉完成每门课程规定的作业。学籍管理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各专业学生,若在考试前两周还不能完成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二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学籍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各专业学生,各课程无故缺课超过当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须凭学生证、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第十四条:学生执行正常教学计划,且修满教学计划最低毕业总学分的80%以上后(参加补专课程学习的专升本学生,必须同时取得补专课程全部学分),可申请进行毕业作业、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修满教学计划中所有的课程最低总学分(参加补专课程学习的专升本学生,必须同时取得补专课程全部学分),方可申请提前参加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

三、课程免修和学分替代

第十五条:课程免修免考和学分替代的原则是:作为替代学分的课程,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应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经审核允许进行学分替代的课程,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合格”记载。

第十六条:课程免修免考、学分替代的条件是:

1、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上学历,并参加电大高等专科第二专业学习者,其原所学某门课程(6年有效)达到现行教学计划对该课程要求的予以免修免考,并获得相应学分。

2、已获得以下证书者所学相关课程予以免修免考,并获得相应学分

⑴参加广播电视大学考试(且具有相应层次的学籍)取得单科结业证书(8年有效);⑵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取得某门课程的单科结业证书(单科结业证书6年有效);

⑶国家外语四级或四级以上证书者(6年有效)可以免修免考公共英语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3、对于公共基础课程(15年有效),允许已获得相应科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者免修免考,并获得相应学分。如:数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可申请非数学专业的高等数学课程免修免考;

4、一般情况下,低层次阶段所学课程不能替换高层次阶段课程

5、对于诸如法学、会计学和金融学等专业中发展、变化较快的专业课程,要根据现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核准单科结业证书有效性。

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作业)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十七条:免修免考、学分替代的比例

1、统设必修课

⑴通过电大和合作高校的相关课程考核,可申请学分替代,免修免考;

⑵通过国家自学考试机构组织的相关课程的考核,可申请学分学分替代免修免考,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统设必修课程总学分的40%;

2、选修课

各专业选修课学分替代比例不得超过选修课总学分的40%。

第十八条:申请课程免修免考、学分替代的学生,须在前一学期的第十六周向所在分校、工作站提出申请(新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考、学分替代,须填写“上海电视大学免修免考申请单”、交验相关课程毕业证书或《单科合格证书》、原学校制发的毕业成绩单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分校、工作站初审后,集中送市电大教学管理科审批。分校接市电大教学管理科免修免考批准通知后要及时通知到有关学生,《单科合格证书》(原件)交还学生自行保存。毕业审核中若有特殊情况,学籍管理科可校验免考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原件)。

第十九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作业是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因教学计划调整或专业撤消而停开的课程,由上海电大继续组织考试或按规定的课程进行替代。

四、学籍异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须到所在分校办理注册手续,凡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转为“学期未注册生”进行管理,不得参加当学期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连续两个学期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借读或转学。借读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借读分校的联系由学生所在分校负责。借读学生凭所在分校、工作站出具介绍信,前往办理借读手续。借读学生每学期必须回原分校、工作站注册,缴费(所缴学费由分校、工作站扣除考试费、课程建设费、管理费等费用后,剩余学费的80%反馈给借读学校)。借读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考试报名、教材发放、考试等),仍由原分校、工作站负责。

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学须报市电大学籍管理科批准后方为有效。最后一学年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若复学时没有相同专业,可以转入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若前一专业所学课程的内容、学分不低于现学专业课程的教学要求,经办理免修免考手续后,学分以现修专业课程的学分予以记载。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者;

2.违反注册、转学等有关规定者;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不宜继续学习者。

4.连续二学期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手续由分校、工作站负责办理,报市电大学籍管理科备案。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但所学课程可发给单科成绩单。

第二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确有特殊情况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专科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填写《上海电视大学转专业申请表》,经市电大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专科层次的学生转专业可不受专业科类的限制。本科层次的学生转专业应在同科类相近专业间转换,并由本人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市电大还须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备案)表》,报中央电大备案,经市电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专科或本科学生转专业后,已经考核合格的课程按照《上海电视大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中课程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申请免修免考或课程替代。

五、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分校、工作站应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例如,考勤制度、作业收缴制度等,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上海电大在学生中开展评选优秀学员活动。优秀学员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市电大给予表扬和奖励(详见《上海电视大学优秀学员评选办法》)。

第二十九条:分校、工作站要对学生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各分校、工作站在加强教育的同时,要张榜公布处理结果,以教育全体学生。凡考试违纪者,应立即停止其考试,所考课程成绩一律作零分处理。对考试作弊者,除课程成绩作零分,取消一次补考(或重考)资格的处理的同时,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详见《上海电视大学考试规则》)。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确有认错和悔改表现,由分校、工作站提出意见,经市电大批准后可撤消处分;一年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可报市电大批准后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以及其它违法乱纪的学生,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项。由分校、工作站将材料上报市电大批准后执行。对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三年内不得重新注册或报考上海电大。

凡由上海电大作出奖励、处分或撤消处分的决定,均记入有关学生的档案,并正式成文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六、毕业审核及发证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操行评定实行毕业鉴定。学生执行正常的教学计划,且完成教学计划最低毕业总学分的80%以上后,方可申请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进行毕业鉴定。

毕业鉴定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在此基础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写出评语。毕业鉴定还须由所在分校、工作站签署意见,并在与本人见面后由专人负责填写。

不能按时完成个人总结的学生,毕业鉴定时间推迟一年。毕业鉴定不合格者不得毕业,可按有效期保留学籍,由其工作单位进行考察,在规定期限内确有进步,可重新履行毕业手续,鉴定合格后可补发毕业证,其毕业时间从鉴定合格之日算起。如仍无改进,则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专科、本科(专升本)各专业学生自入学注册起学籍八年有效,学生的考试成绩及获得的相应学分自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开放教育各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实行完全学分制,经成人高考入学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

本科(专升本)各专业学制二年,业余学习三年,最低毕业总学分为71学分。

专科的文学科、经济学科、管理学科、法学科各专业学制二年,业余学习三年,最低毕业总学分76学分(特殊专业以教学计划为准);工学科专业学制三年,业余学习四年,最低毕业总学分114学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合格,达到最低毕业总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准予毕业,由分校报上海电大审核,经上海市教委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终审批准后,颁发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但仍有一门或两门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作业)不及格者,可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在学习中途因故退学,已修满三个学期课程以上者(三个学期课程成绩合格)或取得所学专业百分之五十以上学分者,可颁发肄业证书;未修满三个学期课程但已离校者,可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各专业,每年的四月和十月进行毕业审核;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各专业,每年的三月、七月和九月进行毕业审核和证书发放。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出国或其它原因,需学校出具成绩汇总表,可按“上海电视大学学生办理毕(结、肄)业证明书与成绩汇总表须知”办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毕业时,除“学籍卡”、入学报名表由分校、工作站存档保存外,其余学籍档案送交学生所在单位归入人事档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关于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未尽内容,执行上海市教委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有关文件规定。

七、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分校可参照上述各项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切实可行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二〇〇二年九月起执行,以往下发的《上海电视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与本规定内容有冲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上海电视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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