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问题浅析_司法鉴定中房地产评估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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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问题浅析 作者:罗静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

作者简介:罗静(1963-),女,四川峨眉人,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攀枝花617000

【摘要】本文阐述了房地产评估在司法鉴定中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市涉案房地产评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房地产评估过程的建议和对策,为进一步在司法鉴定中房地产评估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提供一点看法。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问题;对策

一、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房地产估价全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由持有《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的目的,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及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的特定权益,在特定的时间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作出的估计、推测与判断。它实质不是估计人员的定价,而是模拟市场价格形成过程,将房地产价格显现出来,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是科学、艺术和经验的结合。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房地产估价机构运用房地产估价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立足于为解决房地产纠纷中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它不同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保险所涉及的一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估价结论,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的公正性起着十分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总的来看,司法鉴定中的房地产估价工作,首先是一种司法鉴定行为,是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估价公司进行评估;同时,它也是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是对估价房地产的估算,判断其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值的活动。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0年至2013年4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鉴定、评估、财务审计及拍卖案件211件,其中涉及房地产评估案件为121件,占整个对外委托案件的57.35%。121件案件中,单纯涉及房地产评估案件106件,涉及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案件15件。121件案件中,因资料不齐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评估的案件有9件。

121件房地产评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执行其财产出现不满,部分当事人出现法院组织评估机构选择时不到场、不提供房产资料、不配合评估机构的现场勘查等。

(2)部分当事人因对评估结论不满而拒绝交纳评估费用。

(3)当鉴定、评估公司出具鉴定、评估征求意见稿时,法院会将该稿提交当事人。有些当事人在异议期内不提出异议,而在异议期过后提出异议。

(一)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中存在当事人不配合问题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受诉讼案件各种背景条件影响,为满足案件判决和执行的需要,估价结果价值种类较多,例如,用于协议转让的,为快速变现价值;以资抵债的,为抵偿价值;用于财产分割的,为现有公开市场价值;用于拍卖执行的,为拍卖参考底价。在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由于诉讼案件的背景复杂,各种各样的情况都会存在,进而造成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会出现和普通房地产估价多且复杂的问题。

笔者结合多年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实践及遇到的一些实际案例,认为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评估过程中相关当事方的配合难问题,下面就对该问题及解决对策谈一点浅见。

在司法实践中,房地产因其自身价值大的特点,往往在民事经济纠纷中占有关键性的地位。因此,房地产估价结果对案件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并且,不同的诉讼背景因素会让当事方产生完全不同的态度。例如,如果诉讼背景为以资抵债,那么房地产资产拥有方就会倾向于其房地产估价结果越高越“合理”;但同样的情况,如果诉讼背景变成了财产分割,那房地产资产拥有方自然又会倾向于其估价结果越低越“合理”。由于房地产评估在司法鉴定中的特殊影响,造成在工作实践中,估价过程得不到相关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首先,当事方的不配合问题有时表现在相关资料的提供上。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该案例中,估价对象为一中型电冶金工业的配套生产厂房,诉讼背景为以资抵债。在整个估价工作过程中,当事方都拖延甚至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房地产评估的相关资料,造成估价工作很难顺利进行。当评估机构将估价结果初稿提交法院后,当事方又拿出原拒不提供的资料,以此为据,对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结果提出异议。当事方的如此行为,造成了该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反复拖延,进而严重影响了整个司法审判的正常进度。

其次,最常见的情况是,现场勘察时相关数据的收集(如商业房地产的租金收益情况),往往从当事方那里得不到准确数据,而估价人员在对周围类似情况房地产调查时也常会受到当

事方一定程度的干扰。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一般会要求评估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对估价对象房地产进行多次独立勘察,从而收集到客观数据,在此调查基础上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得出客观的、令人信服的估价结果。

另外,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有时当事方的不配合,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比如对房地产一些专业知识的所知不够)造成的。在一宗财产分割案件中,被告方所属住宅房地产为“房改房”,未进行过房屋分户平面图测绘,原告方在评估现场勘察过程中提出他们认为房屋的实际大小与资料(房产证复印件)数据不符,认为资料不真实;而被告方认为自己有理,对评估勘察工作有抵触。评估人员为当事双方就此种“房改房”的特点及房屋测绘的相关知识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最后在法院工作人员调解下,当事双方均作出让步,同意就以现有资料数据作为评估依据。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在这种类型的配合问题处理上,评估机构和法院之间的沟通,以及评估机构与当事方之间的沟通是很重要的。作为法院更应该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评估顺利进行。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中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用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的案件后,按照法院的要求完成房地产评估工作,因此依据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是合理、合法的。评估机构以往是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再向当事人收取评估费用,但在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中,当事人时常出现因对鉴定结论或对案件判决不满意拒绝交纳评估费用的情况。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交纳的,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在5日内向鉴定机构交纳,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交将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院要求涉案的当事人向评估机构先期预交部分评估费用,待评估机构的正式报告发出前,交清剩余评估费用。但对于经济条件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评估机构应承担专业机构的社会责任,建立“鉴定救济”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免、缓交评估费用。

(三)关于当事人在异议期内不提出异议,而在异议期后提出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稿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提交回复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意见”。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将鉴定、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给当事人时,即会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异议期限和逾期未提交异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在异议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当事人对鉴定、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无异议。当事人在异议期后提出的异议,法院将不予认可。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也承担着较为重大的责任。要顺利完成法院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案件,法院及评估机构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房地产评估工作,提供房地产评估的相关资料;当事人拒不提供的,法院将依法在房产及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相关资料;2.在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时,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确有必要的,还要通知案件承办人到场。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在现场勘察时不到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房地产评估机构应组织有资质的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工作;4.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出具评估报告,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在评估报告中应有评估人员本人签名,及加盖本人房地产注册专用章。

要圆满完成房地产评估项目,只有法院与评估机构积极沟通、配合,才有利于司法鉴定各个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柴强.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2]卢新海.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3]叶剑平.房地产估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吴翔华.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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